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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宿多位初中女生续:被判强奸罪获刑10年

来源:东南新闻网
2010年06月27日20:42

  44岁男子嫖宿多位初中女生续:男子被认定为强奸罪获刑十年

  东南网-海峡导报6月27日讯(本网记者 沈华玲 通讯员 刑一)44岁的罗先生通过别人介绍,与多名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还导致其中一名13岁初一女生怀孕。之后,这名男子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被检察机关批捕,去年4月22日本报曾对此事进行独家报道。昨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法院最终认定罗先生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受害初一女生经济损失共4万余元。

  罗先生1964年出生,原是厦门一家珠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他经一名辍学的初中女生介绍,认识了初一女生阿芳,当时阿芳只有13岁。罗先生许诺事后给钱,分别于2008年6月及2008年9月,与阿芳发生性关系。据了解,罗先生还跟多名初中女生发生过性关系,事后这些女生都拿了钱。

  2009年3月,阿芳发现自己怀孕了。当晚,阿芳母亲向警方报案。同年3月10日上午,罗先生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罗先生明知阿芳未满14周岁,强行将其奸淫,致被害人怀孕引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罗先生犯嫖宿幼女罪的罪名不当,予以变更。

  今年4月,一审认定罗先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阿芳经济损失4万余元。

  一审后,罗先生不服,向市中院上诉,他称自己并不清楚阿芳的年龄。与阿芳发生性关系前,都与她事先谈妥了嫖资,阿芳与其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原判定性为强奸罪不当,应定性为嫖宿幼女罪。

  二审法院认为,阿芳是在校初中学生,并非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女,其与罗先生发生性关系的场所亦非性服务场所,与嫖宿幼女罪中对于犯罪对象和犯罪场所的构成要件不符。据此,市中院驳回罗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海峡导报) 

(责任编辑:n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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