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调整个人所得税可不动起征点(权威访谈) 对低收入阶层税率适当降低 对高收入者实行超额累进计税贾康近影 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促进消费,优化分配关系到我国整体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民生的改进。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征收物业税如何进行?如何消除中低收入群体消费的后顾之忧?本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贾康。
抑制不合理的收入悬殊 问:从数据上看,近几年国民收入分配中企业形成的收入明显提高。应该如何调整企业间收入上的悬殊?
贾康:对于一些大型企业,特别是具有垄断特征的国有大型企业,他们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近年来明显提高。其中部分垄断因素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加以消除。
2008年已经正式运转的中央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进步非常值得肯定,就是在国资委管理监控之下的100多家大型企业,大体上要分别按照5%和10%两档比例向国库上缴资产收益。在此之前石油行业带有垄断性的国有大型企业,已经在上缴石油特别收益金。按这个发展方向,通过国有经济的进一步战略性重组,以后应该使中央级国有大型企业最后收缩到100家以下,从而逐步发展一户一率的特定法案,通过代表全体公民利益的立法程序,在法案上形式上确定某一个特定国有大型企业按什么样的功能定位,应该怎么向国库上缴资产收益。
改革个人所得税制 问:怎样 改革个人所得税制,调整个人收入的差距?
贾康:在我国现行的按照11个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框架之下,简单地讨论提高工薪收入起征点的问题没有意义。我们应该推进中央早已在文件里写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个改革方向上的综合配套改革。
我建议,我们可以首先把资本利得抛在一边,看其他的各种收入有没有可能都进入综合。如果都进入综合,首先要做好的,是相关技术性工作。公民身份证号码应该成为各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同时也应该成为个人纳税号码,这个号码应该终身不变,并在整个登记系统里是唯一的。
至于超额累进税率,我认为,可以不动起征点,在一开始过了起征点的这个档次上,把税率调低到1%,最高不超过2%,它对应的是低收入的社会阶层,1%的税率,可以一直延伸到所谓“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中央文件非常明确地说,要在我国培育中等收入阶层。我认为个人所得税上的处理,就是在中等收入阶层这个范围之内,以5%即原来的最低税率来覆盖。这个5%的税率可以从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一直覆盖到上沿。对在此范围界限之上的收入,我认为,可以再加大调节力度,强化收入再分配,可以从5%跳到15%,再跳到25%,最高还可以设想跳到35%,这样从九级超额累进变成五级超额累进。
用物业税调节收入分配 问:如果开征物业税,会对我国收入分配有什么调节作用?
贾康:我们现在如果把物业税定位为房地产税,在保有环节征收,要做税基评估,形成这样一个调节机制。它的好处有很多方面,可以实质性地推动省以下地方税体系建设和分税制的贯彻落实,校正地方政府职能与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等。而且,它实际上会给我国有产权房的社会成员增加一个保有环节的税负,这个税负可以起到一定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抑制房地产“泡沫收入”,并长久地产生不动产保有环节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因素。在让房价变得较沉稳的同时,使有能力炒房的人,盈利空间收窄,与无能力炒房人的收入差距缩小;让有税负承受能力的一批人,为国库收入多作一些贡献,进而通过财政分配更有力地去扶助低收入者。
消除消费的“后顾之忧” 问:目前低中收入阶层在有支付能力的消费方面,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如何才能消除他们认为以后可能面对的在养老、教育、医疗、住房这些方面存在的所谓“后顾之忧”?
贾康:要提高他们的即期消费能力,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在基本住房保障方面。我个人认为,我们政府的财力,在安居工程方面首先要托的底,不是笼统的所谓经济适用房,而是廉租房,它是一种非产权房,是为了解决最低收入阶层“住有所居”的问题。在廉租房之上,还应该积极地研究政府怎么样合理地形成一个可以满足社会需要的“适租房”层面的供给,用以解决所谓夹心层、年轻白领、进入职业生涯初期的这些人的住房问题。
在医疗保障方面。目前已经明确,在三年时间里,政府要投入8500亿元新增财力来支持覆盖全民的医疗卫生体系的建设。但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开始保障的力度和很多社会成员心理的、实际的需要,可能还是有一定距离的。以后我们要争取一步一步提高这种保障水平。
在养老保障方面,我认为应该按中央文件里已说清楚的方向,争取尽快做到省级统筹,再往前则应该发展到全社会统筹;在义务教育的保障方面,现在必须下决心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并配上必要的人力,在那些地方建成一批寄宿制学校,使这些西部牧民的孩子摆脱现在“流动教学点”这种情况,才能够使他们的义务教育基本保障大体落在实处。(杨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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