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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遇前伴侣骚扰动粗 法院可裁其离你200米

来源:重庆晨报
2010年06月30日05:42
                                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宋令友宣布新规定 市高院供图
 制图/张异
 制图/张异

  遭遇动粗骚扰跟踪窥视

  受害人都可申请法院保护

  谁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重庆试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昨日,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宋令友宣布,全市20个法院将在全国率先试点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新规,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不管两人是否已离婚,只要受害人受到伴侣或前伴侣的骚扰、威胁甚至谩骂动粗,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而且,申请这样的裁定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禁止打人动粗”、“禁止隐匿、转移家庭财产”、“禁止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打电话、发信息骚扰”、“禁止跟踪、窥视”、“禁止涉足受害人家200米的范围”等等类似的法院裁定内容,将为饱受各类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筑起一道保护屏障。据悉,试点成果将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素材。

  推新制度 20法院试点

  最高法院法学研究所编制的《审理指南》,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并对如何处理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调解工作等提出了明确意见。日前,经最高法院同意,重庆高院在全国率先开展试点。昨日,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宋令友宣布,全市20个法院将在全国率先试点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新规,分别为:江北、沙坪坝、渝北、北碚、合川、万州、巫山、开县、城口、南川、丰都、垫江、黔江、彭水、酉阳、南岸、九龙坡区、巴南、永川和荣昌等基层法院。而此前,我市渝中区、酉阳、北碚等法院已获最高法院指定,提前开始试点。

  “要切实扭转‘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等观念,依法制裁家庭暴力行为,实现司法有效干预。”宋令友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审理指南》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独特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功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核心和重要价值在于,将家庭内部的暴力转化为施暴人与国家之间的对抗,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一旦被禁止者违反“保护裁定”,个人行为将转变成妨碍诉讼的民事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听招呼 施暴者将被重处

  宋令友解释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审理指南》最具特色的一项创新。为此,市高院制定、颁布了《关于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人身保护裁定的程序规定》。对受害人申请、法院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院就可裁定对申请人实施人身安全保护。

  “裁定作出后,施暴方仍对受害者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对受害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施暴者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制裁。”

  此外,在人身保护裁定还可以适当扩展到个别赡养案件上。对一些不尽赡养义务、殴打老人的案件,亦可采用限制殴打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法院设专人办此类案件

  宋令友说,在审判组织设置上,各基层法院民一庭、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应当固定相关合议庭或明确专人,集中办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和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固定的合议庭成员和明确的专人要尽可能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经验丰富、性别平等意识较强的法官中选任,以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探索审理此类案件的专门经验。还要尽可能邀请妇联系统或从事妇女工作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此类案件的审理。

  为了让判案法官对家庭暴力危害有更深的感受,市高院还在现场放映央视新闻调查,内容是家庭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后以暴制暴杀死丈夫的典型案例和悲惨遭遇。部分法官现场看哭了。

  据悉,试点法院还将与公安、妇联、司法行政等多部门协作联动,构建集报警、投诉、取证、法律援助、司法保护等为一体的反家庭暴力联动干预机制,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新格局。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肖玉 采写

  如何申请保护裁定

  服务》》

  家庭暴力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中,还可以在离婚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在提起申请的同时,申请人需准备基本的证据。一般来说,法院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的内容,除了禁止被申请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还可禁止施暴者打电话、发短信、上网等方式骚扰,或者禁止跟踪、窥视等,也可禁止被申请人进入受害人的住所或者其他活动场所。同时,法院还可中止施暴者对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

  人身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从15天到6个月不等,有特殊情况的,还可延长到1年。为加强裁定的执行力,法院还可请当地公安机关、妇联、施暴者单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协助执行。

  案例》》

  不堪前夫骚扰 酉阳妇女申请保护

  一对共同生活了20年的夫妻离婚后,男方不仅不搬出两人共同的居所,还对女方生活有诸多限制和影响,就连女方逛个街,他都要火冒三丈。日前,酉阳法院根据女方钟某申请,裁定男方陈某禁止与女方和孩子进行“不欢迎接触”,同时,禁止陈某在钟某的住所、工作场所200米以内活动。酉阳法院的这个裁定,正是即将在全市20个法院试点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离婚了 他还纠缠她

  据介绍,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于1990年认识恋爱同居,1994年5月19日生育一子,同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钟某起诉离婚。2010年2月2日,酉阳县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两人的孩子随原告钟某生活,陈某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离婚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迁出钟某的房屋,并以钟某在社会交往、日常生活琐事等多方面欺骗自己为由,与钟某多次发生争执并威胁、殴打钟某。2010年3月21日,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钟某不在家,遂打电话询问钟某的去向,并骑车四处寻找,还让儿子守在本县金汇宾馆门口查看钟某是否在该处。钟某回家后,陈某将钟某所穿的裤子和内裤撕坏。

  3月23日,陈某给钟某写了一张字条:“请你自尊一点,千万不要让我生气,在我控制不住时,你后悔就晚了。我不想天天与你吵、生气。千万没有下次。切记!”

  4月19日,陈某打电话询问钟某的动向,得知其在逛街,遂赶到钟某所在地点,称店里很忙要钟某回店工作,并将钟某的挎包撕烂,将其手机摔坏。

  法院裁定:禁止“不欢迎接触”

  被逼无奈的钟某向酉阳县法院求助。酉阳县法院根据钟某的申请作出了一份人身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钟某,或与申请人钟某以及未成年子女陈某某进行不欢迎接触。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钟某的住所、工作场所。陈某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如被申请人陈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6月11日,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双方并发生法律效力。保护期限为6个月。法院同时向县妇联、派出所、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为了将对受害者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法院在裁定书中特别规定:禁止陈某在钟某的住所和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这是因为本案离婚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迁出钟某之房屋,必须依法强制执行。4月26日,强制搬迁后,陈仍然对钟某的生活予以骚扰,并以探视子女等为由深夜进入其家中进行人身威胁。因此,只有限定施暴方遵守必要的义务才能有效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也才符合家暴受害人的实际需要。

  案件典型 裁定制止家暴

  “这是一件典型的离婚持续暴力案件。”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陈某与钟某已经离婚,双方无权干涉和约束对方的人际交往和日常行为。但本案中,陈某对钟某的社会交往存在行为上的控制,在生活上逼迫其做不想做的事情,从口头和书面上都对钟某进行过威胁,也对其实施过殴打、辱骂等攻击性行为,给钟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恐惧。因此,法院参照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关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陈某继续对钟某施暴。

  据悉,经过法官的法理释明,陈某认识到自己行为存在不妥,心平气和地签收了法院作出的人身保护民事裁定,目前没有对钟某继续进行骚扰。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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