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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确定 每户最高贷80万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6月30日06:31

  经适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确定 每户最高可贷80万

  贷款试行细则出台 首付不低于两成

  早报记者 栾晓娜

  申城首批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即将进入摇号选房阶段,而与之相配套的公积金贷款细则也已确定。

  昨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以“户”为基础,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不过,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每户家庭可再增加20万元的贷款额度。

  同时,与本市购买一般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相比较,该细则通过扩大共同借款人范围、扩大借款家庭的补充还款渠道,来提高购买经适房家庭的筹款能力,并切实减轻经适房借款家庭的还款负担。

  共同申请人都可借款

  在共同借款人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的办法,而为了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施细则》将共同借款人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配偶和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扩大到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作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同时,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也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此外,细则还明确扩大借款家庭的补充还款渠道。《实施细则》规定,当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发生困难,出现三期以上贷款逾期,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借款人的血亲(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补充还款人,经补充还款人同意,可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还款,以减轻借款家庭的还款负担。

  首付比例不低于20%

  针对市民关注的公积金购经适房首付比例和贷款限额等问题,《实施细则》规定,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是根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产权人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分别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后累加确定。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每户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可再增加20万元贷款额度。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年限是最长不超过30年(若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5年内竣工的次新房除外),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的5年。

  此外,若原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因离异或死亡等特殊原因需变更产权或借款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由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购房家庭将经适房回购或转让的,购房家庭的产权人、同住人拥有经适房产权或具备继承条件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受理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经办机构提出贷款变更申请。

  如何申请公积金经适房贷款

  ●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实施细则》明确,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即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纯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材料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婚姻证明或其他关系证明、所有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抵押承诺书原件和复印件。

  ●怎么提取账户余额:对于购买经适房时未申请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经适房产权人及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成员直系血亲可在经适房产证发证之日起在六个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除此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则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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