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三网融合获得政策法律有效支撑
□记者 何德功 东京报道
日本三网融合发展迅速,创造出大批IT新兴产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占据领先地位。日本三网融合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绩,与日本不失时机地制定法律、政府积极进行政策引导并不断完善体制有关。
不断出台法律推动三网融合
电信和广电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业,但按日本法律,这两个行业属于有交叉性行业,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所以注定要往融合的方向发展。日本《放送法》第二条规定:“广播电视是以公众直接受信为目的无线通信的发送”;《电信事业法》第二条规定:“由有线无线及其它电波的方式传输和接受符号、音响和影像,即为电信”。从概念上看电信比广电范围更广,广播电视是电信的一种特殊形式。
2001年6月29日,日本推出《电信业务利用放送法》,把电信和广电融合的现实大致分为两类,即利用通信卫星设备播放电视和利用有线通信设备播放电视,出台该法的目的是在电信和广电融合的时代,使利用电信 设备播放电视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合法化。
随着因特网宽带化和光纤通信的普及使类似电视的电信服务(如可视电话等)变为现实,电视借助因特网和光纤通信设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2002年12月6日,日本出台《关于促进电信和广电融合技术开发的法律》,该法把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定义为:“为把利用因特网的电信传输和通过数字信号播放的电视融合在一起,并成为融合基础的电信广电技术,通称为‘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出台该法的目的是通过对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业者的支援,发展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建成网络社会。
该法规定,总务大臣必须制定促进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的基本方针,基本方针包括以下四个内容:一、关于开发电信广电融合技术的基本方向;二、关于电信广电融合技术的内容;三、如果完善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系统;四、促进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的重要事项。
为了使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落到实处,日本还成立了独立行政法人信息通信研究机构,该法规定,信息通信研究机构为了达到法律规定的目标,要遵照总务大臣制定基本方针开展以下业务:一、向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业者提交补助金;二、完善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系统,让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者共享;三、开展上两项业务的附带业务。这一法律2004年4月1日实施。
同年,日本政府决定研究制定关于电信和放送的综合法律体系,2006年,设立电信放送综合法律研究会,预定2010年得出结论,形成法案,并在国会通过。
政府政策引导指明发展方向
日本在三网融合过程中,政府一直强化体制建设,日本最高的机构是IT战略总部,由首相任部长,副部长由内阁府特命担当大臣(科学技术担当大臣)、内阁官房长官、总务大臣、经济产业大臣担任,成员由所有国务大臣、电信及其它产业巨头、专家教授担任,负责制定重大的信息产业政策。2000年,森内阁IT战略总部提出IT基本战略,目的是使日本成为信息先进大国,2001年小泉内阁IT战略总 部 提 出 “e-Japan2002项目”,2003年又提出“e-Japan战略2”,2006年提出“IT改革战略”,2009年麻生内阁提出“i-Japan战略2015”,2010年3月16日,鸠山内阁IT战略总部又提出新的战略,建立医疗病历共享数据网。截至目前,日本IT战略总部共举行59次会议,每次会议都要 讨 论IT领 域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策。
特别应当提到的是两次会议。2001年1月,日本IT战略总部专题讨论电信和广电的融合,提出关于卫星电视和闭路电视采取硬件软件分离的制度,电信广电事业可以互相自由渗透和兼营。并首次提出,关于因特网、电信和广电事业均可利用。三网融合自此初见端倪。2003年5月,日本IT战略总部提出官民并举,共同努力,把日本建成网络无所不在的社会。网络无所不在体现在人们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如住宅数字化等。建设网络无所不在的社会目的有两个:一是利用网络活跃经济;二是利用网络建成让人感到充满活力、健康、安心和便利的社会,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网络无所不在社会的技术支撑就是三网融合。
注意体制建设避免无序竞争
为了保证三网融合顺利进行,日本注意在体制上理顺关系,加强管理。
2001年总务省设立了电信业纷争处理委员会,由总务大臣任命的五名委员和八名特别委员组成,该委员会的权限是负责斡旋和办理仲裁手续,对总务大臣的命令和仲裁等接受咨询、审议和答辩;就属于总务大臣权限的有关事项完善规则,对总务大臣进行必要的劝告。到目前为止,委员会已经履行了四大职责:一、利用专业性迅速解决纷 争 。 斡 旋 纷 争 事 件4 8起 , 约60%的纷争事件得到解决;二、防止纷争的发生,通过商谈在纷争出现之前解决问题;三、在通信业者与其它业者协商时站在中立的立场保 障 双 方 对 等 , 说 出 真 实 想 法 ;四、通过向总务大臣建言改善竞争规则等。
为使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落到实处,日本还成立独立行政法人信息通信研究机构。该机构为达到法律规定的目标,遵照总务大臣制定的基本方针开展以下服务:一是向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者提交补助金;二是完善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系统,让电信广电融合技术开发者共享;三是开展上述两项业务的附带业务。
总 务 省 还 设 有 信 息 通 信 审 议会、独立行政法人信息通信研究机构、电信团体组建的协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三网融合的竞争与合作有条不紊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