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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副院长:少年涉罪可判可不判应取其轻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7月01日08:37

  广东高院副院长陈华杰接受专访表示,应试行轻罪犯罪消记录制度

  少年涉罪可判可不判的取其轻

  南方日报讯 (记者/戎明昌通讯员/林晔晗莫君早)“广东未成年人犯罪应更加体现司法保护和社会关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陈华杰前日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专访时呼吁,要着力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并逐步试行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10名刑犯中有1个未成年人

  司法统计显示:广东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人数较前几年有所下降,但总人数仍处在高位。近年来,广东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数量占刑事罪犯总数的10%,也就是说,每10名被判刑的人中就有一个是未成年人。其中,有50%以上的未成年罪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珠三角地区法院部分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九成以上是非户籍人口,且大部分未成年罪犯属初犯、偶犯,悔罪表现较好。同时,由于广东外来人口多、全省政法机关在联动协调上存在的脱节导致等原因,广东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率较低。2009年,广东法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首次突破10%,但仍落后于全国法院平均水平。

  可抓可不抓的不要抓

  陈华杰呼吁,“公安机关应树立‘可立案可不立案的不立案,可抓可不抓的不抓’的理念;检察机关要树立‘可批捕可不批捕的不批捕,可起诉可不起诉的不起诉’的理念;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证据,如可认定也可不认定、处于‘两可选择’的,要作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认定;判决以后,监管改造部门可交由社区矫正的,应尽量将未成年罪犯放到社区接受监管和帮教;应尽量保障未成年罪犯完成学业,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帮助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陈华杰坦言,“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单靠法院在审判阶段的努力是不够的。全社会都要关心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的环境。”

  建议引入“社会服务令”

  在谈到如何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时,陈华杰表示,广东法院采取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社区矫治方式类似于香港的社会服务令,主要做法是法官以签发命令的形式,责令被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的未成年人罪犯在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的无偿社会服务劳动。陈华杰说,“虽然我国目前对此做法尚没有法律依据,但我认为社会服务令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我建议在《刑法》以后的修改中引入这项制度。如果《刑法》引入‘社会服务令’,需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社会服务令的适用对象、执行部门,明确社会服务的内容、时间等内容。”

  另据了解,广东法院目前正在河源等地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该制度要求对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且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的,应销毁或不公开其犯罪档案。切实消除“前科”的“标签效应”,使未成年罪犯更健康地成长,更好地回归和服务社会。 

(责任编辑:ne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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