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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造成损害 医疗机构有责任先行赔偿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7月01日21:49
  新华网北京7月1日电(记者陈菲、周婷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药品、医疗器械所致医患纠纷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医疗机构先行赔偿后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在现实生活中,当不合格的药品器械流入医院使患者受到损害后,或者当患者因输血出现问题,医院往往会将责任推脱到生产厂商、血站一方,从而导致患者索赔难度加大。

  针对这一状况,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将有利于减缓医患矛盾,及时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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