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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暂不取消“劳动调配费” 鼓励企业招本地工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07月02日04:06

  广东暂不取消“劳动调配费”

  省人社厅称该收费可鼓励企业招本地劳动力,省政协委员认为理由过时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夏令 通讯员 张其明) “劳动调配费在全国范围内为广东仅有,这是一项典型的合法不合理的收费。”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廖建航提交提案,建议废除这项收费。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答复表示这是调节广东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的重要手段,暂不取消。对此,廖委员已书面表示不满意,并炮轰人社厅“拿16年前的条例来解释,太守旧”。

  委员:仅广东收劳动调配费

  “劳动调配费在全国范围内为广东仅有,这是一项典型的合法不合理的收费。”省政协委员廖建航在提案中直言。他说,这是十多年前出台的地方规定,在当时确实对调节劳动力过分集中广东,冲击本地就业市场的情况发挥过有效作用。十多年来,广东省的劳动力市场已经由当时的供大于求转变为近几年的民工荒,现在再征收“调配费”已没有任何意义。

  廖建航还表示,早在2004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就要求各地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广东一直没有取消每人每年100多元的调配费,为此有些企业为了转嫁负担,将调配费转移到员工身上。

  他建议,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废除关于此项不合理收费的有关条款。

  省人社厅:已下调但暂不取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答复表示,目前暂不宜取消该项收费。下一步,可考虑通过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对该项收费进行调整。

  省人社厅表示,广东近几年来已逐步降低收费标准和出台优惠政策。2003年,将“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收费标准由省内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8元、省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2元等,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2004年,又降低为每人每月9元。近两年,省内部分地区,如广州、惠州等陆续出台减半或下调40%征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优惠政策。

  省人社厅同时指出,“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是调节广东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的重要手段。从目前用工情况来看,用人单位更倾向于招用流动人员,不喜欢招用本地劳动力,主要原因是使用流动人员比本地劳动力的工资成本低,每人每月平均少100元以上,还没包括养老、医疗等费用。而征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有利于鼓励企业招用本土劳动力,是强有力的用工调控手段之一。

  省人社厅还表示,“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有利于更好开展各项公共就业服务。该项收费主要用于全省组织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就业援助、开展流动就业等工作,如果取消该项收费,很难对当前1738万(不含省内的900万)流动人员提供有效的服务和管理,这些工作没有资金保障将无法正常运转。

  委员:不满意人社厅答复

  对于省人社厅的答复,省政协委员廖建航已书面表示“不满意”。他在征询意见表上说:“作为政府部门应与时俱进,今年是2010年,却还拿16年前的条例来解释,太守旧了”。他表示,目前广东省的劳动力市场已不是卖方市场,“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不利于企业招工,阻碍广东经济发展。“用‘使用流动人口调配费’来解决所谓编制和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更是大错特错”。

  据了解,如果政协委员对提案答复不满意,提案将发回主办方重新办理,并与委员开展进一步的协商。

  什么是劳动调配费

  劳动调配费全称是“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是根据1994年4月2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经省、市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对象为用人单位,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规定,广东省的企业招收外省劳务工,都必须按月向政府缴纳调配费。现行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元,一年108元/人。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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