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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进人大视察的思考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02日15:36
  视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方式之一。而在一些地方的现实工作中,这一重要的履职方式越来越模式化和形式化,表面热热闹闹、慎重其事,实则形大于实、效果不佳。本文就如何改进视察工作、发挥好视察在人大履职中的应有作用作以下粗浅的探讨。

  以目的确定方式,增强视察活力。人大常委会首先应从改进组织方式入手,将视察分不同目的和主题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避免千篇一律,使之灵活务实。一是促进代表履职的视察。平时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开展,在人代会前再组织一次相对集中的大型视察。会前视察应做到:让各界都有足够数量的代表参加,紧紧围绕人代会主题,以提高代表在人代会上的审议和提出建议意见的质量为目的;注重规格和社会宣传,“一府两院”要有负责人陪同并报告情况、回答询问,主流媒体要重点报道,以突出代表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扩大人大制度的社会影响;周到严密地组织,事前与“一府两院”共同制订好方案,选择好有代表性的视察内容,准备好资料和汇报,确保代表能了解掌握更多全面真实的情况。二是以监督为主要目的的视察。这类视察在事前要作充分的调查研究,确定的主题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与视察对象保持一定距离,自行确定实施方案、安排服务保障,以相对封闭独立的方式运行,力求客观真实地把握情况、实施监督;多与其他监督方式结合,拉长监督工作链条,注重对监督结果的检查。三是为推动某项工作而开展的视察。即发挥人大职能优势帮助“一府两院”依法推进遇到困难或阻力的工作。这类视察根据需要随时组织开展,方式灵活,人员精干,轻车简从;事前要掌握详细情况,并与“一府两院”充分沟通,确保其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视察中多与群众接触,加强政策宣传和情况交流,提出有关要求;通过媒体表明人大态度,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与其他方式配合,增强视察实效。为避免视察流于形式,切实提高视察的实效,应改变就视察而视察的做法,尽可能将视察与其他履职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互为推动,相得益彰。如《监督法》第十条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按照这一规定,视察就可以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前安排视察,这样的视察任务明确实在,针对性强,是提高审议专项工作质量的重要准备。二是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后安排视察,这样的视察着重是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监督作用和实效是显而易见的。

  以刚性增强力度,保证视察权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人大视察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但视察是人大履职的重要方式,因此必须要有一定的力度和权威。为此,应采用一些比较刚性的做法。一是充分保障代表的询问权。在每次视察时,要求凡是涉及视察内容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到场,现场回答代表对有关问题的询问,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代表提出要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予以支持并对有关负责人提出要求,不允许推辞和拒绝。二是视察报告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以常委会的名义印送政府或“两院”研究处理。三是对在视察中形成的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的建议意见,常委会可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以确保执行。(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 陈及时)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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