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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不再中外有别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7月03日13:01

  国家质检总局就汽车召回监管条例征集意见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解读意见稿——

  汽车召回将不再“中外有别”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目前并不鲜见的汽车“召回门”中的“中外有别”、“区别对待”等问题做了规定,国产车、进口车生产商将统一遵此条例。

  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二条,分别从认定与调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理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据悉,意见稿是在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上修改制定的。

  亮点一

  拒召回可罚一半货款总额

  意见稿在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中,加大了处罚力度。相关条文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召回等多种行为,将被追刑责,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解读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今天上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法律责任方面,新规定无疑更具体了,更具操作性了。

  汽车生产厂家很少去主动召回问题汽车,很多都是在消费者再三的投诉之下,被动的召回。

  “新规定让生产厂商包括销售者‘后怕’,也大大地增加了生产者的违规成本,最高处产品货值金额的50%罚款,这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来说,是致命的!”邱宝昌说。

  除此之外,邱宝昌还认为,国家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这个法规去积极主动的到生产地或销售地进行调查取证,是否真的存在缺陷,这样就让调查取证产品质量问题的手段更具体化。

  亮点二

  必要时可查封、扣押问题汽车

  意见稿第十五条“调查措施”中规定:

  主管部门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

  解读

  邱宝昌今天上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内生产销售的汽车,主管部门通过这一新规,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都产生一种强大的威慑力。

  邱宝昌认为,进口汽车生产厂商只要在国内销售,调查核实有产品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就可以查封、扣押,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中外有别”、“区别对待”等不合理现象。“同一型号在国外召回了,应该在国内也召回,同一批产品的缺陷也基本上是共同的。国内相关部门也应该责令其召回。”

  “查封、扣押都是一种具体明确的手段,之前在这方面是很模糊的。这对生产汽车的厂商是一种震慑,如果要是隐瞒,不真实的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管理部门就可以到实地去调查,从而获取一手资料,进而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邱宝昌说。

  相关链接

  浙江曾解决丰田召回门

  据媒体报道,类似“中外有别”、“区别对待”的事例这几年并不鲜见。最近的如丰田汽车召回门事件,大众舆论仍在不依不饶中。

  前段时间丰田因油门脚踏板问题召回约7.5万辆RAV4汽车,一开始只通过电话与直投广告方式通知国内车主,更未提出在更换零件期间给予中国车主的补偿计划。

  这和美国消费者的待遇完全不同——在美国,丰田将提供“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给予交通费用的补偿,在汽车修理期间,还提供同型号车辆进行使用。

  丰田汽车之所以没有对中国车主进行赔偿,依据是中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并没有对厂商提出赔偿要求。

  浙江省根据地方法规要求丰田进行了赔偿。

  文/记者温如军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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