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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交通局拒绝主动纠错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05日07:30
  本报记者游春亮

  深圳市湘岳亿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岳公司),在经营运输业务过程中,4年间遭到广东省惠东县交通局的38次罚款,总额达24.3万元。该公司选择其中3次罚款行为起诉到法院,都胜诉了。

  由于这38次罚款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基本一致,湘岳公司认为,惠东县交通局应该主动纠正错误,退还其他没有形成诉讼案件的全部罚款。

  6月底,湘岳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方予拿着一大叠单据,到惠东县交通局交涉,要求退还罚款,但遭到拒绝。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法院的判决书,不能退款。

  省厅批复作为执法依据

  2008年5月至2009年6月间,湘岳公司的运输车辆在经过惠东县境内时,先后有38辆次遭到惠东县交通局的查扣。每辆车罚款4000元至10000元不等,其中有两辆挂车被扣7个月之久。

  交通局查扣的理由多是运输车辆使用的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所在地与车籍地不一致。广东省交通厅对佛山市交通局的批文(粤交运【2007】531号,以下简称《批文》)规定,持非车籍地营运证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许可证认定为无效,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湘岳公司在与惠东县交通局多次沟通未果后,便于2009年4月将惠东县交通局告上惠东县人民法院。因每次处罚行为需分别起诉法院才能受理,该公司选取了其中的3个案例为代表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交通局败诉

  湘岳公司认为,《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中,并没有对车籍地和发证地必须一致的要求。下位法不能突破上位法创设处罚种类和范围。广东省交通厅的《批文》扩大了处罚范围,应认定为无法律依据。

  惠东县交通局在法庭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

  惠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应当视为其作出的《惠州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证据、依据。惠东县交通局所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6月20日和10月20日分别对这3宗案件作出了“撤销行政强制措施”、“归还车辆”、“退还罚款”的判决。

  惠东县交通局没有上诉。

  省厅叫停错误执法

  “一直都在和他们谈。因为如果每个罚单都要法院判,就要每个案例都以个案起诉,那就意味着我还要打30多场官司。”刘方予告诉记者,当时事情较多,已没有精力打这些官司。他认为,30多个案例和已经判决的都是同样性质的,交通局难道不会知错改错?

  对于此事,记者近日前往惠东县交通局采访,该局执法局负责人称,他们所收罚款全部上缴县政府财政,并不存在部门创收嫌疑。“法院有判决的我们就认,就退款,其他的谁说了都不算。”

  据了解,其他运输公司在惠东县也遇到了与湘岳公司类似的处罚,但目前只有湘岳公司一家告了惠东县交通局,拿回了小部分罚款。

  令人稍感欣慰的是,湘岳公司告赢惠东县交通局之后,广东省交通厅目前已经叫停了《批文》的执行。要求全省各地交通部门不得再对外地籍车辆以“车籍所在地与营运证照注册所在地不一致”为由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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