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银行收取信用卡的滞纳金及罚息远远超过本金,信用卡持有者与银行发生纠纷,并将银监会告上法庭。这是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公民与银行因信用卡还款纠纷将银监会也“拖下水”的一起特殊案件。
本金5万“利滚利”逾20万 据本案的原告欧先生介绍,2006年10月18日,其办理了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后来,欧先生的最低还款出现问题。至2009年11月,信用卡还款已逾期超过六个月,被银行工作人员当成恶意透支被追讨。
而更令欧先生焦虑的是,一天天增加的滞纳金和罚息成为其不能承受之重。银行信用卡5%滞纳金和罚息日万分之五同时计算,而且每个月滚动一次,再生成本金、滞纳金和罚息,依次循环往返不断增加。
他最初所欠本金还不到5万元。先后归还民生银行透支款和罚息、滞纳金12万元。截至2009年和民生银行打官司时仍欠6万元左右。到现在估计滞纳金和罚息已经超过10万元。
说到未及时还款的原因,欧先生再三强调,决非民生银行所谓的“恶意透支”。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信用卡逾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民生银行调整过信用卡的还款方式,2008年的雪灾、“5·12”汶川地震及世界金融危机等大环境恶劣,也包括所在单位被牵涉进多起纠纷中账户被封等。他更愿意用“不可抗力”来形容自己未按期还款的原因。他还特别提到,办卡时,民生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告知罚息及滞纳金等信息,直到其第一次未及时还款,才得知相关规定。且从银行工作人员处得知,滞纳金只收一次,没想到后来会累积到如此之多。
“利滚利”章程经过审批 2009年12月28日,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欧先生发出了“交款告知函”。欧先生以此为据,向人民银行申请复议。人民银行答复:商业银行是市场主体,不是公共服务机构,当事人之间是消费合同纠纷,不归他们受理。欧先生又以“交款告知函”违反“领用合约”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发卡行撤销并重新制发不包括“复利”和“滞纳金”的“交款告知函”。
欧先生认为,“交款告知函”的催缴款项包含“复利”和“滞纳金”,而根据“两高信用卡司法解释”的宽严相济政策,当事人承担恶意透支的不利责任不包括“复利”和“滞纳金”部分。
法院的判决并未采信这一说法。因为民生银行的催缴是有据可查的。诉讼中,民生银行拿出了银监会批准信用卡章程的文件,法院以民生银行信用卡章程2005年经过银监会审批为由,认定民生银行高额信用卡滞纳金和罚息有效。2010年5月4日,欧先生的诉讼请求被一审判决驳回。
败诉了的欧先生转而求助银监会。但他的行政复议请求被银监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这一答复显然不能让欧先生满意。他说:“银监会核准银行章程有程序不当和合规漏洞,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精神。其强制性规范包含违法要求持卡申请人履行其他义务的内容,未能尽其应当履行的审慎审查义务。复议受理的时效的计算应该是自相对人知道之日开始算起,而不是从银行章程被批准之日起算。”据此,欧先生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银监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重新受理复议请求。
(责任编辑: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