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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劳动权利保护与政府责任规定立法仍属空白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07月07日01:43
  中国现有的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法规——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然“暂行”了半个世纪。近几年,专家和媒体年年呼吁高温立法,但不知什么原因,就是推不动。是时候填补高温立法这个空白了。因为这个空白是劳动者权利的空白,是政府责任的空白。

  7月5日,北京最高气温达到40.6℃。自1951年以来,北京同期首次出现这样的高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目前北京执行的是2007年制定的高温津贴标准,现正研究制定今年的津贴政策。但说起高温津贴,受采访的工人们都称从没拿过这个钱,也没听说过这个规定(7月6日《新京报》)。

  每年夏季高温肆虐的时候,就会有一个话题也同时热起来,这就是“高温立法”。据说,中国现有的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法规,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了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但它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对于直接攸关劳动者权益的“露天作业高温时段休息、降温费发放、提供降温措施、车间增设通风降温设备”等问题,却没有清晰的规定,更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这个《办法》当时的效能就很有限,现在更是完全不适合目前的劳动现状,早已过时。然而,这个《办法》居然“暂行”了半个世纪。

  《办法》暂行了50年,高温下的老百姓是怎么过来的?2007年7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过一个《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35℃以上高温天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通知精神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此后各地的地方立法,其主要内容也都是明确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例如北京市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今年的高温津贴政策。但遗憾的是,受采访的工人们都称从没拿过这个钱,也没听说过有这样的规定。有关官员表示:高温津贴的发放是强制性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执行;不过对于拒绝执行的企业,“确实没有规定罚则”——真有趣,没有罚则的“强制性”,只能是未通电的“高压线”。

  近几年,专家和媒体年年呼吁高温立法,但不知什么原因,就是推不动。旁观者当然只能猜测了。第一,有关部门的头头脑脑自己是在空调下工作的,不知道高温作业的老百姓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甚至把这件事忘掉了;第二,可能是立法缺少利益驱动——许多部门立法都可以把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而高温立法对部门没有好处,只能增加责任,于是相关部门就都装着不知道——如果部门能收取“高温管理费”,也许这法早立了吧;第三,反正呼吁立法的不过是几个专家,高温一过也就算了,至于在高温下作业的工人,我们还怕他们造反不成?没有法律规定“该立法而不立”会受处分吧?

  热浪阵阵里,相思又一年。应该填补高温立法这个空白了。因为这个空白是劳动者权利的空白,是政府责任的空白。不过,今年大概没戏了,难道明年还要空白下去?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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