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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继承法颁布已近25年 落后时代发展期待大修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0年07月07日06:24

  现行继承法颁布已将近二十五年,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私有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与其颁布之时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继承法已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

  遗嘱在西方国家被称作“家庭宪法”,一有孩子就写遗嘱,但是中国人向来比较忌讳这事,觉得活得好好的立遗嘱不吉利。不立遗嘱有麻烦,要求老人提前立也有麻烦。

  □记者 施智梁 实习记者 李二峰 北京报道

  侯耀文遗产案近日调解失败,季羡林遗下的藏品和稿费也引发了继承纠纷。两起名人身后财产继承纠纷让业内早已议论纷纷的继承法修改浮出水面,同时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普通百姓的财产继承问题也日益成为法院日常事务中的一大难题。

  今年年初的“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两项关于法律修改的建议,其中的一个建议是修改继承法。

  与梁慧星代表有着相同想法的还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郭明瑞。他向记者表示,现行继承法颁布已将近二十五年,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私有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与其颁布之时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继承法已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应及时对继承法进行修订完善。

  时代发展日新月异继承法要与时俱进

  我国《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与当时的经济条件相适应。2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公民私有财产极大增加,公民拥有财产的性质也从单纯的生活资料转变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同时人们的生活观念和婚姻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切都深刻地影响到人们对财产继承的观念和态度。

  就在日前,网络上还兴起了一个卖“网络遗嘱保管箱”的网站,该网站声称遗嘱人可以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愿望等重要信息存放其中。万一主人发生意外,网站会将这些内容提交给预定的联系人。网站发起人声明网络遗嘱本身只是一个备份和传递的工具,网站本身并不提供立遗嘱的服务,这主要是鉴于目前电子遗嘱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全玉海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目前遗嘱形式主要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受传统习惯和公证遗嘱收费(一般按照遗嘱标的物的价值收取)的影响,目前采用公证遗嘱的比较少。而对于其他遗嘱形式,争议最多的就是自书遗嘱。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出现了打印遗嘱并签名的自书遗嘱,这与继承法对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规定不符,在遗嘱继承中就引起了争议。

  全玉海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个案例。2007年6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提供了一份遗嘱人的遗嘱,但被告辩称原告所持有的遗嘱系计算机打印的,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认为原告应提供遗嘱人亲笔书写或录音的遗嘱。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遗嘱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最终对该遗嘱予以了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支持的实质上是公证遗嘱而并非打印遗嘱。

  全玉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继承法遗嘱制度的根基就是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如果说该打印的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的反映,那么就应当予以认可。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继承法中相关部分进行修改。”

  郭明瑞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也说,“随着科技发展和电脑的广泛应用,应当承认打印的但由本人签名的遗嘱的效力。”另外,“对于公证遗嘱也不应赋予最强效力,以免使遗嘱人修改已订立的公证遗嘱造成不便。对于口头遗嘱,应规定其在危急情形解除后多长时间内可有效。对于电子读物载体的遗嘱等的效力也应予以明确。”

  公众注意到,在侯耀文遗产纠纷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遗产保护和继承执行。全玉海介绍,遗嘱继承的执行也是实务中遇到困难较多的,如遗产保护、继承执行等在现行继承法中不够明确。

  对此,郭明瑞认为,遗嘱生效后,遗嘱人本身已无法执行遗嘱,如果无严格的执行程序,遗嘱人的意愿将难以实现。他说,现行继承法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他建议,“修改继承法时应更加明确遗嘱执行人的确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另外,郭明瑞建议,“对于遗嘱继承也应有一定限制,这就是应当设立特留份制度。”他认为,特留份就是遗嘱人不得通过遗嘱处分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防止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从而损害法定继承人之权益。郭明瑞认为,我国继承法中“必要遗产份额”的规定,远不及特留份合理,四川泸州发生的“二奶遗赠继承案”充分说明了设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

  关于这个发生在几年前的案子,公开资料显示,四川泸州男子黄永彬临死前立下遗嘱,制定遗产归他情人而不归发妻。由于妻子蒋伦芳实际控制了财产,情人张学英就告到法院。泸州中院终审确认,遗嘱违背了“公序良俗”,因而无效。但部分学者认为,该司法判决是“以德入法”,由此曾掀起一番司法判决合法性的讨论。

  此外,家庭结构也较以往出现了变化。

  全玉海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离婚、再婚事件的增多,社会的家庭结构变得较以往复杂,除了血亲关系,还有收养关系和再婚带来的继子女等拟制血亲的抚养关系。

  全玉海介绍,当被收养的子女随养父母再婚时,与继父母是否形成继承关系,继承顺序如何认定,现行法律规定的似乎不明确。郭明瑞也表示,继承法和婚姻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再婚家庭的财产继承问题,有遗嘱或约定的从遗嘱或约定;无遗嘱或约定的,按再婚时间,将遗产认定属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以此进行分割;对于再婚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以结婚时间认定继子女是否属未成年人以及是否构成抚养关系。

  家庭关系复杂的另一面是继承人范围的狭窄。

  全玉海介绍,尽了抚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在遗产继承中纠纷也较大。郭明瑞认为,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在继承人范围上是狭窄的。他说,按现行的规定,将会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形增多。郭明瑞建议,“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至四等亲以内的亲属,并增加一个第三顺序。

  公民财富大增继承纠纷渐多

  与《继承法》制订之初相比,现在中国人的财产有很大的增加。遗产税的提上议事日程就说明继承已经成为了社会大量财富流动、再分配的一个重要途径,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王燕近日在接受采访时呼吁,“如果没有遗产税,收入的不均等会一代一代往下传,人民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提高经济、社会的地位,便造成了世袭的富人和穷人,这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不可容忍的现象。”

  为避免社会财富出现极端的世袭流动,2004年9月21日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有专家甚至认为在不远的将来或将沿袭西方国家对富人阶层征收高额遗产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即使在平民阶层,由于家庭收入的增长,现在的继承纠纷和以往相比呈新特点。全玉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伴随着经济发展和财产的多元化,特别是物权法的颁布,继承纠纷案件在当前和继承法立法之初的背景确实出现了很大变化”,如继承标的的多元化即遗产范围的扩大等。

  全玉海介绍,立法之初遗产基本上是生活用品的分割,如今遗产范围还包含生产资料(如公司)、房屋、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如古玩字画)等等。

  郭明瑞分析,遗产范围的扩大,主要原因是私有财产范围的扩大和公民收入的多元化。而现行继承法采取列举方式,尽管最后一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以将各种财产包括在内,但实务中仍会有争议。郭明瑞建议,“对于遗产应采取列举与排除方式加以规定,明确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占有、知识产权、债权以及其他非专属性的权利义务为遗产,而人身权以及专属性的权利义务不能作为遗产。”

  季羡林和侯耀文遗产纠纷很大一部分体现在两位文化名人所收集的古玩、字画等古董上,侯耀文之女侯瓒认为伯父侯耀华在主持料理后事时转移了部分古董,侯耀文之徒郭德纲甚至在博客上声援侯瓒,力证曾见证过侯耀文故居玫瑰园中的大量古董。

  而作为享誉海内的国学大师季羡林,他收藏的古玩字画更丰,并留有大量极有价值的手稿和研究史料。

  全玉海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遗产范围的扩大给法院带来了新问题,“尤其是这类古董物件,其价值很难估算。首先要验真伪,其次在估价中会存在争议,最后还面临一个不易分割的问题。”

  同样的问题还出现在房产的分配上。自实行商品房制度以来,房屋已成为居民家庭财产的重要部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已经成为引发继承纠纷的一大焦点。

  全玉海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现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房产纠纷所占的比例最大。他说,1983年落实私房政策后,就曾有段时期出现了很多房产继承分割纠纷。伴随着近期房价的持续看涨,房产纠纷案件出现了“争房不要钱”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不动产房屋相对来说有升值空间,而补偿款只能从银行获得利息,两者体现的利益显然是有差距的。

  从全玉海给记者提供的案例看出,基于现行继承法,法院对此类涉及房产的判决基本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进行切割分给当事人,“但不少分到补偿款的当事人看好房产的升值空间会感到有心理落差,另外在房产的市场估值上也有一些争议。”

  对此,郭明瑞说,“对于房产继承,如果其中一方特别需要房产时,如该方无房住而其他方有住房,应将此房产判归该方,但须由该方给予其他方补偿,现金不足的可采取协商或借贷的形式。”对于没有特殊理由的,郭明瑞提出了一个竞标的新办法,“房产继承能分割的可以实物分割,不能实物分割的可以采取竞标即竞价的方式,由出价最高的人取得房产,并给其他人金钱补偿,这也是为了充分实现遗产价值。”郭明瑞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郭明瑞同时表示,在房产继承中还有一个问题,即须经公证才能办理变更登记,而公证收费又太高,这在继承法修改上应作出限制。

  国人要习惯立遗嘱国家要修改继承法

  三年前侯耀文突发心脏病猝死,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引发财产继承纠纷;季羡林去年去世后,独子季承与生活秘书就其身后的藏品和稿费的继承问题也各执一词,同侯耀文案相似的是,关键的遗嘱环节不明。

  遗嘱在西方国家被称作“家庭宪法”,一有孩子就写遗嘱,但是中国人向来比较忌讳这事,觉得活得好好的立遗嘱不吉利。不立遗嘱有麻烦,要求老人提前立也有麻烦。

  烟台有一个案例颇能说明遗嘱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尴尬地位。

  小刘30岁,烟师毕业后留烟工作,已成家立业。近段时间,他打算买套房子作为长期投资,并相中了青年路一套70多平方的二手房。因为自己名下已有住房,小刘感觉有必要把这套房办在父亲名下,使用他的公积金来贷款,缓解还息压力。

  考虑家庭关系复杂,父亲是再婚,继母还带来一个弟弟和妹妹,小刘认为应该明晰产权。为避免日后纠纷,他打算让父亲立个字据,写明无论出现什么变故,这套房子必须由自己来继承。没想到父亲一听就恼了:“我是你亲爹,难道还会昧了你的房子不成?我还没死呢就叫我立遗嘱,这不是咒我吗?”为这事一大家子人都不高兴,此事只好被搁置起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婧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与法定继承相比,立遗嘱最起码存在三点好处:

  一是便于明确遗产范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继承人可能并不知道也许根本无从知道被继承人遗留有哪些遗产,这些遗产又在何处,而被继承人生前也不愿意或者不方便告知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其身后的亲属既无法查找这些遗产,也容易引起互相猜疑。侯耀文如果生前及时立下遗嘱,也不会有那么多身后纠纷。

  二是便于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遗嘱的优点是公民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也可以选择多给某个继承人或少给某个继承人,甚至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这一优点恰好满足了人们的感情需求。

  三是便于确定继承人的范围。这一点主要是针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而言。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导致了因婚外情而生有非婚生子女,不论人们对此作何种道德评价,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相同的。然而,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怎样证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则成了大问题。

  郭明瑞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立遗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剥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好处是反映遗嘱人的意愿。但受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遗嘱也出现了不规范、形式不符、真实性(即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的反映)等问题,这都是在继承法修改中需要解决的。”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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