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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市县委书记用人五“不准”纪律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07日17:03
  人民网杭州2010年7月7日电(记者 江南)浙江省近日针对市、县委书记选人用人行为出台规范,明确规定五“不准”纪律,包括:不准在明确离任时以及届满、任职年龄到限前三个月内“突击”调整、提拔干部,不准在集体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时“一锤定音”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等。这是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系列举措之一。

  据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浙江省规范市、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暂行办法》对市、县委书记用人中所行使权利、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中的行为要求,以及用人纪律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把手”在用人上有调整动议、提名推荐、组织酝酿、主持决策、监督管理等权力,同时,也要履行相应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把握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方向,带头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浙江省规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之前,市县委书记应召集副书记、分管组织及纪检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拟任免人选方案;对意见分歧较大或纪检机关提出否决的人选,市县委书记不得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

  按照这一规定,市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方面,要遵守五“不准”纪律:不准在机构变动、已经明确本人离任时动议调整、提拔干部,不准在任期届满、任职年龄到限前三个月内动议调整、提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不准指令或授意组织部门针对特定人选制订干部调整动议方案。不准干预组织部门正常民主推荐、考察工作。不准在集体酝酿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对拟任免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准压制干部群众对本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批评意见。

  为加强对市县委书记用人情况的检查监督,浙江省要求市县委书记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的自查,在市县委书记离任时,还将对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离任检查。

  据悉,下一步浙江省还将在试点基础上,就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中拉票行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工作等,陆续出台实施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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