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清
本报近日报道了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工会严格遵守《劳动法》,对职工的月平均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这条“红线”坚决不许逾越。
我们不禁为工会拥有这样的“加班话语权”叫好!
时下,加班在中国的许多企业已成为家常便饭。在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背景下,员工加班已被插上了“荣誉”的标签:那些“不辞劳苦”、“废寝忘食”的员工经常被当作典范加以鼓励和赞赏;而那些不“敬业”的员工,会被认为没有将工作放在第一位,遭遇领导的白眼。当加班也有排名,并且成为晋升、加薪的重要指标后,自愿与不自愿在人们的眼中已变得模糊一片。
要改变这种对人力资源高强度使用的现状,提升现有生产技术水平是个根本途径。在这方面某些公司为我们做出了榜样——就是依靠技术创新,告别了“人海战术”。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规定写得清清楚楚。尤其是第41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现实是,目前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
发点劳保、上门解决家庭纠纷……作为一级组织,工会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担当“配角”,承担一些比较琐碎的工作。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社会新阶层的出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日渐复杂艰巨,但是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其权力和权威并没有相应增长,许多企业的工会面对超时劳动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工会组织没有劳动执法权,只能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超时工作状况进行监督;一些企业根本没有成立工会,或者成立了工会,但工会的作用没有发挥到位,使员工游离在党团组织之外,得不到关怀和帮助。在深圳市总工会问卷调查中,党团、工会组织被富士康员工列为“最少求助”的对象,这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
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越来越艰巨的今天,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工会这个劳动者自己的组织,让劳动者在工会的平台上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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