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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医管局新规:分娩前流产非本地孕妇全退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08日10:11
  人民网7月8日电 公立医院产子收费制度再度调整,香港医院管理局昨日公布,2007年10月29日或以后预约公立医院分娩服务的非本地孕妇,当分娩前出现流产、终止怀孕或死胎的特殊情况下,可获退回的预缴费用,由过往最多2万元,提高至全数3.9万元;若她们在预约产科服务后至分娩期间成为香港居民,亦可全数退回3.9万元。医管局数字显示,2007年10月29日至今年3月共有600宗因流产等特殊情况申请退款的个案,她们日后有权追讨差额,换言之,该局最少要退还约1,140万元予有关人士。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医管局表示,现时公立医院已有行之有效的机制,确保医院产科服务能够应付本地孕妇的需要及获得优先预约,而医管局大会在今年5月讨论后,决定回应非本地孕妇的诉求,体恤她们在出现流产、终止怀孕或死胎的特殊情况下,退回全数预缴费用。医管局会在本月稍后将有关修订安排及生效日期刊登政府宪报。

  该局当前亦设有退款机制,适用于2007年10月29日或以后预约分娩服务的孕妇,规定在两类特殊情况下,非本地孕妇可申请退回预缴费用。第1类特殊情况是孕妇出现流产、终止怀孕或死胎,她们当前可获局部退款2万元,日后则可退还3.9万元;第2类则是孕妇在预缴预约产科服务费用后至分娩期间成为香港居民,她们可获全数退回预缴的3.9万元,新安排对她们的影响不大。医管局发言人指出,该些特殊情况下的退款安排并非一项权利,须经申请及批核的程序,以往曾经成功申请局部退款的非本地孕妇,在新规定下可以申请取回余数,但须扣除在怀孕期间曾使用公立医疗服务的费用。

  至于首次申请退款的人士,必须向其预约生产的公立医院提交由医生或医疗机构发出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次怀孕出现流产、终止怀孕或死胎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若过往曾成功申请局部退款的人士,必须再填写申请表,但如果上次申请时已向医院提交文件正本,则无须再提交。新修订退款安排实施时,所有提供产科服务的公立医院均会备有申请表格供申请人索取。 (来源:人民网-港澳频道)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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