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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不应被作为定案依据 京开研讨会争辩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7月08日12:36
  中广网北京7月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12时07分报道,7月1日,两高和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了。两个规定最引人关注地方是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不应被作为定案依据,但很多法律人士反映两个规定缺少可操作性。

  今天上午,法制日报和海淀检察院举行了控辩审三方和法律专家参与的研讨会,讨论怎样具体实施排除非法证据认定的规则。关于研讨会的情况,我们来连线中央台记者陈俊杰。

  主持人:上午的研讨会有那些问题引发比较激烈的讨论,讨论的结果怎么样?

  记者:上午控辨双方讨论的核心问题是被告人或者是嫌疑人,一旦提出遭遇到刑讯逼供,由谁来举证证明?又如何证明如何避免这一问题,这目前也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也是法律界最为关心的问题。上午控辩三方讨论的核心问题是,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提出遭到刑讯逼供,那么谁来举证证明?如何证明?这是一个司法实践难题,也是法律界最为关注的问题。

  代表控方的海淀检察院许永俊处长认为,举证责任在被告人,应该由被告人详细说明时间地点人员等要素。

  但辩方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焦鹏律师认为,不需要举证,被告人只要说明大概的时间地点人员就可以,因为在实践中,被告人不可能取得详细的证据。

  而北京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京华认为,被告人只要提供了引起法官怀疑的线索就可以,剩下的需要法院去调查。

  综合以上的观点,北京一中院周军法官提出,解决刑讯逼供取证的一个问题的关键是除了录音、录像之外最好的办法是让辩护人或者律师在场。

  上午三方还提出有一个新的问题,我们熟知的常规刑讯逼供手段有殴打、肉体摧残等,但实践中还有超长时间审讯,不让嫌疑人休息、心理压迫、诱骗等手段,那么这些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也应该属于非法证据呢?作为辩方的代表人物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杨照东律师认为,这种冷暴力的手段取得的证据也属于非法取得,不应该被法院采纳。

  研讨会还在继续,虽然有争议,虽然有观点碰撞,但三方认为排除非法证据在保障个人权利方面的意义重大,它尊重了生命,尊重了人格,让法官的审理案件回归了合理判断,回归了人性化,对于推荐刑事司法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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