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严禁违反规定未批先建、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的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四、严格执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的安全准入政策。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的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在安全设施、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六、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违反操作规范组织生产、检修等活动。
七、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生产操作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八、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严禁迟报、谎报、瞒报事故和不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现象。
九、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严禁企业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充装、运输的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销售、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察行为的,要坚决实行行政问责。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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