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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力量:历史应靠人民保护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12日14:14
  城市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力量

  从2007年的北京东四八条保护到2009年的梁思成故居保护、南京老城南保护、天津五大道保护,几次文化保卫战的成功,显示出日益崛起的公众参与的巨大力量

  文/姚远

  国家文物局单霁翔局长在今年6月13日——中国第五个“文化遗产日”之际,出席“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颁奖典礼并发表讲话。他指出,保护文化遗产绝不仅仅是各级政府和文物工作者的专利,只有广大民众真心地、持久地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才能得到最可靠的保障。他对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作出高度评价,认为志愿者和社会人士显示了“不可低估,无可替代”的力量。

  回顾近年来我国城市遗产保护的历程,事实正是如此。各地公众参与保护取得的实绩已经表明,通过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舆论监督,和政府决策形成良性、有序的互动,完全可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

  公众参与的力量

  这些年古城保护的每一点进步,都离不开广泛的公众参与,都凝结着社会各界共同的努力。在北京、南京、福州、天津、哈尔滨、武汉、常州、定海等城市,从专家学者到志愿者,从记者到普通市民,在古城命运的历史关头,许多人怀着对乡土的热爱,对祖国文化的热爱,一次又一次地沿着梁思成先生、朱偰先生的足迹,以实际行动捍卫古城应有的尊严。从2007年的北京东四八条保护到2009年的梁思成故居保护、南京老城南保护、天津五大道保护,几次文化保卫战的成功,显示出日益崛起的公众参与的巨大力量,其中的丰富经验值得关注。

  一是当地民众和志愿者积极努力。在很多历史街区的保护中,既有当地居民团结一心,守护家园的努力,也有许多市民拍摄记录,并通过市长信箱、BBS、博客等方式表达善待古城的期盼。日益活跃的文保志愿者和民间组织,在推动北京、南京、天津、哈尔滨、武汉等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的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是民意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奔走呼吁。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以提案、社情民意、集体调研等多种方式,不断呼吁加强古城保护。一大批老专家和知名学者为保护古城,奔走呼号,引起了决策层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三是媒体积极报道。例如在北京的梁思成故居保护中,《新京报》率先报道并跟踪,《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等随后跟进,呼吁保护,而《北京日报》《北京晚报》等刊登不同意见,两派意见激烈交锋,在形成公共事件后保护终获成功。在类似的古城保卫战中,往往既有中央媒体的权威关注,也有都市报的持续监督,并同网络形成互动,成功地塑造了公众议程。

  四是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回应。公众参与的热忱,只有得到行政机关的积极回应,才能收获良性的成果。去年10月以来,天津、北京、哈尔滨、南京、武汉等地的志愿者和民间组织,多次依法提出文物认定申请,配合主管部门从推土机下抢救了梁思成故居等一大批文物建筑。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黑龙江文保志愿者团队在冰天雪地中义务调查中东铁路,将许多重要的车站、桥涵纳入普查范围,并推动了文物部门将绵延四省区的这一线性遗产整体申报国保单位。

  公众参与的力量,不仅保护了许多珍贵的历史街区,也在法律、规划层面推动了制度性进步。1999年的定海古城保护加速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出台。近十多年来,北京的美术馆后街22号、曹雪芹故居、孟端胡同45号、南池子等胡同、四合院保卫战,促成了“挂牌保护院落”的设立,影响了2005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旧城整体保护”的提出,推动了“修缮、改善、疏散”渐进保护政策的制定。南京老城南的保卫战,不仅加速了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出台,也使南京继北京之后,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了“老城整体保护”、“不得大拆大建”和“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保护更新”等重要原则,从全局上对名城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依靠群众保护文物的传统

  各地城市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再一次表明,历史是人民创造的,历史也应当依靠人民保护。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实际行动,履行了《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文物的公民义务,行使了《宪法》授予的对任何国家机关提出建议的公民权利。而我国文物事业的法制建设,则为公众参与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回顾60年历史,新中国文物保护的指导思想,排除了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始终没有偏离正确的轨道。不论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文件,还是中央领导的有关指示,都一以贯之地坚持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自始至终坚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文物。

  1956年,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习仲勋签发的《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国二文习字第6号),要求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开展文物普查,强调“必须发挥广大群众所固有的爱护乡土革命遗址和历史文物的积极性,加强领导和宣传,使保护文物成为广泛的群众性工作”。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有“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以及“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等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101号),提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要全社会提倡"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新风尚”,“把执行党和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1992年和1995年,国务院两次在西安召开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确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保护原则,并提出文物保护“五纳入”政策。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环在1992年西安会议上指出:“文物是人民群众制造的,保护文物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事实证明,只有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实行文物单位、执法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文物保护工作才有广泛的基础,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根据两次西安会议提出的精神,1997 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明确保护是利用的前提,要求发动、组织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尽快改变许多文物实际处于无人保护的状况,提出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

  公众参与名城保护的新机制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面对一些地方大拆大建之风,公众参与城市遗产保护的热忱越发高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下,文物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公众参与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机制保障。

  2003年9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对谢辰生先生关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来信作出批示:“赞成,要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古都风貌,关键在于狠抓落实,各有关方面都要大力支持。”同年9月8日,温家宝总理对谢辰生先生的同一封来信作出批示:“保护古都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是首都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领导必须提高认识,在工作中注意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严格执行城建规划,坚决依法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引自北京城市规划学会:《胡同保护规划研究》,2005年2月,第33页)

  2006年,中国设立了第一个“文化遗产日”。就此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列入“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强调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08年7月1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不仅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还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有关建设,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举行公示或听证的程序,征求公众意见。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文化部《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首次赋予了公民申请认定文物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复议、申请仲裁、召开听证会等一系列机制,保障这一权利的有效行使。

  这些法规文件的出台,是我国文物法制史上的新的里程碑,它们不仅同新中国60年依靠群众保护文物的指导方针一脉相承,也是进一步在文物保护事业中贯彻党中央提出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而以机制化的措施在文物保护事业中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近十多年来,越来越多的成功案例已经昭示出这样的前景——公众参与城市遗产保护,一定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形成一场影响深远的社会运动。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化水平的提高,国人对全球化、现代化、城市化也逐渐产生了更加全面的理解。因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一定会得到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而更加广泛的公众参与,必将继续显示出“不可低估,无可替代”的力量,并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潮流。 (来源:瞭望)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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