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珠海首次认可澳门判决 两地法院实现民事案对接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7月14日04:06
  本报珠海讯 (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任慧娟、涂远国)因赌博发生纠纷,珠海人谭某在澳门杀死在赌场工作的同乡被澳门法院判刑18年,同时被判赔偿被害人家属160万澳门元。日前,珠海市中院认可了澳门法院这份判决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项。此裁定生效后,被害人亲属将可以通过珠海市中院执行民事赔偿款。这是珠海首次认可澳门法院的判决。

  2008年,被告珠海居民谭某到梁某工作的澳门某赌场赌博,输钱后埋怨梁某。两人发生争吵,谭某将梁某勒死并在现场纵火。2008年12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和盗窃罪,并处谭某18年实际徒刑,同时判决谭某赔偿死者梁某的继承人死亡赔偿金120万澳门元,赔偿死者梁某的丈夫及女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各20万澳门元,并赔偿上述各赔偿金由判决确定日起至完全缴付时的法定利息。该判决于2009年4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今年,梁某家属向珠海中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上述判决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判项。

  珠海中院审查发现,谭某案发前一直住在珠海市金湾区,并在三灶区有房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珠海中院有权受理该申请,并对有关赔偿的判项予以了认可。如果谭某对此裁定不申请复议,或申请复议后被省高院驳回,那么澳门法院判决书中的民事赔偿判项,将由珠海市中院执行。

  珠澳法院对接

  据介绍,这是自《安排》生效以来,珠海中院受理的首宗申请人请求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也是珠海中院首次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判决。

  根据《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等可相互认可和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院,可受理对澳门法院判决进行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news6)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