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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界定政府投资准入范围 重特大项目须听证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14日07:33
  本报长沙7月13日电 近日,《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代拟稿)》在湖南省发改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代拟稿)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当依法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超过或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投资估算10%的应当重新审批。

  一年前大张旗鼓地建,一年后同样大张旗鼓地拆……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投资决策过于草率、随意甚至盲目的行为和现象,在各地频繁发生。这不仅容易导致各级财政资金的严重浪费,也容易滋生、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社会心理的失衡。为更为系统、有效地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湖南省人大、政府把《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明确列入了2010年立法计划。

  据介绍,《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旨在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界定政府投资的准入范围;二是处理好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关系,规范管理程序;三是将分散于各个职能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归口管理”,“集中力量办大事”。

  条例(代拟稿)明确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等项目的建设。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而且规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听证制度。如果在设计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概算扣除政策性调整和物价因素后,超过或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投资估算10%的,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同时,条例(代拟稿)还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咨询评估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  记者 赵文明 阮占江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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