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7月14日电 (记者刘忠俊)14日,记者从四川资阳市消委会获悉,该市消费者张女士购买了一袋价值7.3元的火腿肠,食用后造成张女士中毒、住院。经资阳市雁江区工商、消委的调解下厂家为变质的火腿肠赔偿张女士2000多元。
据介绍,2010年6月22日,消费者张女士在资阳市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袋某名牌火腿肠精肉王(30克*10支装),食用三支后出现恶心、呕吐、心慌的现象。由于张女士是孕妇,家人不敢怠慢,立即将其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家人怀疑是火腿肠变质引发食物中毒,随即拨打了12315向雁城工商所投诉,并向资阳市警方报警。
接到投诉后,资阳市雁城所工商、消委会工作人员在购物中心配合下,迅速通知了成都生产厂家派人到资阳来解决此事。
6月23日,厂家代表来到资阳。随后,工商、消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厂家代表承认张女士呕吐是该厂生产的火腿肠变质造成的,并称可能是该产品在运输途中受挤压破损后导致变质。消费者一方提出了医疗费、精神损失费、陪伴费及营养费共计12800元的赔偿要求,厂家代表不同意,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只能按商品货值的10倍,即73元赔偿。
据悉,经工商、消委会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消费者和企业代表终于达成初步协议,生产厂家同意承担消费者张女士的医疗费295元,商品货值10倍赔偿73元,一次性赔偿营养费2000元,三项合计共2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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