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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开以色列国籍法之面纱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14日08:03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以色列国籍法也不例外,在议会民主制立法的外衣下,这部“授权”大法既有对犹太人的“积极歧视”,也有对巴勒斯坦人的“消极歧视”。其他国家的非犹太人,面对法律障碍和以内部竞争激烈的现实,很难定居、入籍以色列国

  史玉丰

  上世纪前半叶,600万犹太人的鲜血染红了通往耶路撒冷的道路。1948年,以色列立国,目标即是建立犹太国,为全世界的犹太人提供一个避难所。这一犹太属性决定了以色列国籍和移民政策最鲜明的特点。以色列国籍法1952年颁布生效,共三章十九条百余款,全面规定了国籍的取得、丧失、实施和处罚措施,为我们了解以色列的移民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以色列国籍的取得有多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犹太人回归法。以色列建国之初颁布的回归法虽然只有5条,但却是全世界犹太人的福音书,该法规定,凡犹太人(其生母为犹太人或皈依犹太教者),均有权来到以色列并取得以国籍,除非此人正从事针对犹太人的有害活动或可能危及公共健康、国家安全或有犯罪记录可能危及公共福祉。而且,这些权利及于其家庭成员。

  1952年国籍法对回归法赋予犹太人的权利加以具体化,规定了7种情形的回归,可操作性较强,外界普遍评论这是以色列国法律对犹太人入籍的“积极歧视”。目前以色列750万人口中,75%是犹太人。其中有部分来自我国河南、上海、哈尔滨、天津等地,他们在以色列建国之初通过回归法取得了以色列国籍。

  其次是通过有关居住的规定,主要处理以色列建国前后生活在境内的非犹太人的入籍问题。对于建国时是巴勒斯坦公民的非犹太人,他们需进行特殊登记,在本法生效时居住在以色列,且自建国后至本法生效前一直居住在现在属于以色列的领土上。对于建国后出生于以色列的固定居民,若其父或母已因前述条款拥有以色列国籍,该人自出生时即取得以色列国籍。

  再次是通过有关出生的规定。父母一方或双方是以色列公民,本人出生在以色列的,具有以色列国籍。父母一方或双方系以色列公民,本人出生在以色列之外的,其父母的国籍需因以下原因取得,本人方具有以色列国籍:回归、居住、归化、前述的出生方式。

  第四是通过归化。在以色列的申请人在递交入籍申请之前连续五年内至少有三年在以色列,有永久居留权,打算或已在以定居,懂得希伯来语,已放弃或承诺在取得以国籍时放弃其他国籍,可以取得以色列国籍。如认为合适,内政部长可颁发入籍证书。申请人在获得入籍证书前需声明:我声明我将忠诚于以色列国。国籍自声明之日起生效。

  在特定条件下,如申请人在以色列国防军中服满兵役或申请人的子女在服役期间死亡,或者申请人为以色列国的安全或经济曾作出重大贡献,内政部长可根据情况免除上述条件中的一项或全部,授予申请人国籍。而且,归化入籍的效力及于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

  婚姻也是一种取得国籍的方式,这是一种特殊的“归化”。以色列作为标榜民主的国家,实行特殊的婚姻家庭法制度,其公民的结婚、离婚均通过宗教法庭办理。以色列国内共十三种宗教法庭,分别处理各自教派成员的婚姻问题。对于非教徒及不同教派教徒之间的婚姻,宗教法庭均不予受理。这造成以国内要求改革宗教法庭、引进世俗婚姻的强大呼声。通过近年最高法院的几次判决,以已经有了承认外国婚姻的惯例,即在其他国家结婚的人士,可以持经认证的结婚证书到内政部登记,从而确认婚姻的效力。可以说,凡是通过婚姻方式入籍以色列的人,其婚姻必定是在国外缔结的。目前在以华人约千人,绝大多数为女性,她们多因婚姻取得国籍。

  此外,在特定条件下,以内政部长可通过颁发证书授予父母申请入籍时为未成年人的子女。同时,以色列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例如在归化入籍时并不要求移民者先放弃原国籍。对持有双重或多重国籍者,在适用以色列法律时,以方只认定其为以色列公民。

  以色列国籍的丧失方式比较简单,主要有两种:一是声明放弃,即拥有以色列国籍者,可书面声明放弃,该放弃经内政部长同意后生效;一是自动无效,即鉴于其独特的安全环境,以色列国籍法规定,本国公民非法出境至1954年反渗透法所划定的国家之一或者取得了上述某国国籍,其以色列国籍自动无效。此外,内政部长认定本国公民的行为构成对以色列国的不忠或认定该人取得国籍时提供虚假材料,也可终止该人的以色列国籍。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以色列国籍法也不例外,在议会民主制立法的外衣下,这部“授权”大法既有对犹太人的“积极歧视”,也有对巴勒斯坦人的“消极歧视”:如法律中所说的“外国人”均不包括巴勒斯坦公民,即巴勒斯坦人不受本法保护,若巴勒斯坦人与以色列公民结婚,一方并不因配偶权而能入籍以色列。但就立法技术而言,这部法律较为清晰、详尽地规范了入籍、脱籍、剥籍、实施、罚责等权利义务关系,值得我国未来修法时借鉴。

  从该法也可以看出,以色列实行“犹太人请入内”的定向移民政策,尽管有专门条款规定了因长期居住而取得国籍的情况,但只是为了解决境内遗留的其他民族的国籍问题,尽管规定了归化入籍,但也是为了留下操作空间,解决极少数能够在以合法长期居留的人。因此,其他国家的非犹太人,面对法律障碍和以内部竞争激烈的现实,很难定居、入籍以色列国。这也再次说明了法律的国家属性。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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