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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亟待保护 法官审理困惑多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2010年07月14日08:36


  本报记者 李东红

  还我土地

  离婚后,妻子把责任田转包给他人后,前夫却抢种了前妻的责任田。

  张梅和杨建(均为化名)本是夫妻,两人因家庭问题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6月,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法院判决4.6亩责任田的承包权归张梅所有。判决生效后,张梅把责任田转包给了同村的杨某。2009年,因心存不满,杨建强行将本属于张梅所有的4.6亩责任田耕种。杨某、张梅多次交涉,杨建就是不返还责任田。

  5月4日,通许县法院对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梅与杨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合法有效,杨建在他人承包的土地上强行耕种,侵犯了他人的土地承包权益, 遂依法判决杨建返还被抢种的张梅的4.6亩责任田,并赔偿损失1518元。

  法律,最终保护了张梅的合法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常遭侵害

  事实上,近年来,像上述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尤其是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

  据省法院不完全统计,2007年至今,我省各级法院就审理了4138起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以及有关土地和其他集体经济财产收益纠纷的案件。这些案件集中表现在: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出租、承包、互换、继承等程序中引起的纠纷;因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引起的补偿费分配纠纷;其他集体财产收益分配引起的纠纷……

  同时,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在我国其他一些地方也不断发生。

  据新华社报道,今年6月23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李建国说,经过各级政府的努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从2005年到2009年,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受理的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纠纷由2万件下降到1.1万件,下降了45%;占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比重由5.4%下降到4.6%。

  不过,李建国表示,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在发包时少分承包地给妇女;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者离婚、丧偶后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土地被征后少给或者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有的地方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形式限制甚至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应受保护

  今年3月4日,省法院召开的一次会议引起了人们的特别注意。会议的名称叫“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研讨会”。因会议专题研究的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因而备受关注。

  事实上,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作为审判机关,我省各级法院着实下了不少工夫。

  比如,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侵权案件,采取平等保护并适当照顾女方的审判原则;对于农村妇女难以举证的,结合男女平等原则类推处理,维护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对于以村规民约为借口,恶意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严格依法予以纠正。对于农村妇女特别是因离婚、丧偶而引起土地侵权纠纷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5月14日上午,省法院又召开专门会议,决定: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省法院院长张立勇特别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坚持全面保护、优先保护、特别保护和延伸保护“四个保护”的原则,对涉及包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内的妇女儿童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同时,通过专项活动,建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6月29日下午,当农村妇女张玉从法官手里接到执行款时,激动得流出了泪水。

  张玉与被执行人王东(均为化名)均系虞城县某村村民。张玉和王东的儿子离婚后,2009年8月,该村的土地被征用,每人分得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共17400元,王东以张玉的名义领走了张玉的17400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今年3月12日,虞城县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王东返还张玉17400元。但王东一直没有返还。今年6月27日,张玉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官随即向王东发出执行通知书,王东一直拒绝履行。第二天,法官依法冻结了王东的存款17400元,并同时做王东的工作,王东最终履行法定义务。

  目前,在我省,像这样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例子,还有很多……

  法官面临的困惑

  只因丈夫去世,村民组就不给母女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不过,法律最终给了母女公正的“说法”。

  1993年5月,原告刘某与罗山县某村第二村民组村民王某结婚,并生育一女。1999年,王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刘某携女儿在罗山县城做生意,也未再婚,其户口一直在该村第二村民组,并承包有责任田。2009年3月,村民组在调整田地时没有给刘某分配责任田。 同年5月,村民组依据本村集体公约进行了一次土地补偿款分配,每位村民3100元,刘某母女也未得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母女在其丈夫死亡后未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第二村民组组织成员资格,遂依法判决村民组给付刘某母女承包地征收补偿款6200元。

  然而,在审理涉及农村妇女权益案件时,并非都是如此顺利,法官也经常面临着一些困惑。

  对此,省法院民三庭庭长刘冠华进行了分析——

  首先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面临困难。其次,个别地方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了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此又无相关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否定村规民约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是执行难。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判决涉及的土地补偿款和承包地,往往因补偿款已被分配完毕,村组无机动地而难以执行,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长期得不到实现……

  省高院院长“两会”提案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已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不仅涉及农村一系列深层次问题,还涉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作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一直关注着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经过大量的调研后,在今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张立勇提交了一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亟待保护》的议案。

  张立勇认为,当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是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而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权的情况比较严重。

  同时,张立勇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在广大农村,男尊女卑的观念还比较普遍,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还需要一个过程。二是目前在中国农村,土地还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人口的增长和农业土地面积不断减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三是目前农村家族势力、宗族势力普遍影响较大,一些地方农村家族、宗族势力在农村事务处理决定中甚至起着关键性、决定性作用。四是现有法律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制约是一个空白,没有对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法律属性加以明确,也没有规定通过何种程序纠正村规民约中的违法内容甚至撤销村规民约。五是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对相关纠纷发生后,农村妇女权利的救济途径规定比较滞后,致使行政权、司法权无法及时介入。

  “为此,要适时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有效避免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为借口和工具,侵犯少数人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应明确规定,对于出嫁女或再婚妇女,不管其是否迁离原村组,都允许她们在承包期内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转包、租赁给他人,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出资等。同时,对纠纷发生后司法权如何介入,如何与行政权良性衔接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张立勇建议说。

  在今年6月23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也提出,应抓紧研究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问题:一是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的研究;二是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督;三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四是各级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

(责任编辑:new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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