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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禁止投行人员亲属持发行人股份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14日10:23
  近日,深圳证监局对辖区保荐机构下发《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的通知》:严格禁止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各证券公司应立即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是否持有保荐业务客户股份以及存在其他利益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杜绝以闯关心态保荐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须从制度、人员、方式方法等多方面切实提高证券发行保荐工作质量。在尽职调查方面,相关人员须尽可能拓展尽职调查手段,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防范发行人隐瞒对其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要审慎核查律师、会计师等其他机构的专业意见,对重大事项、存有疑虑的事项或者与其他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差异的事项,证券公司应亲自进行调查、复核,必要时聘请另外的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通知还对证券公司保荐业务内部质量控制做出细致规定:证券公司应加大对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的复核力度;改进对发行人的质量评价体系,对拟保荐项目的立项、申报等进行充分论证,严把入门关。杜绝以应付审核机构的“闯关”心态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

  加强持续督导

  鉴于保荐机构“重上市保荐,轻持续督导”的现象仍比较突出,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应严格按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完善公司内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业务流程。

  通知还对持续督导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建立持续督导监督与复核机制,建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相关激励约束机制,适当平衡发行保荐与持续督导两个工作环节人、财、物的投入比例;在项目管理上,证券公司应对每一持续督导项目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委派足够的人员参与持续督导工作;工作方式上增加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培训与谈话以及对相关问题亲自核查的工作量。

  防范相关利益冲突风险

  为防止内幕信息的不当使用和流动,防范利益冲突,通知强调,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公司、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各证券公司应建立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信息隔离墙,确保公司保密制度、跨墙管理制度、限制清单和观察清单制度、静默期制度等得以有效执行。

  通知要求,保荐机构须加强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管理,特别是防范有关的利益冲突问题:保荐机构要建立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利益申报制度,及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直系亲属在保荐的发行人(含下属公司)任职情况、持有股份或者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情况,申报与保荐业务和客户相关的其他利益。

  为防范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引起的利益冲突风险,通知要求建立回避制度和保荐业务相关人员执业行为监测体系,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集中培训,加大对相关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检查力度。

  此外,通知要求辖区各证券公司立即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是否持有保荐业务客户股份以及存在其他利益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对保荐业务内部控制的完善与有效性、保荐与持续督导项目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全面整改,落实责任追究。(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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