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赵莹)小杰(化名)在父母离婚后判归父亲抚养,母亲每月给付其抚养费200元。后小杰因在家上网交纳了1200元的上网费,遂将母亲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承担上网费的一半。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上网费不属于抚养费的范畴,故判决驳回了小杰的部分诉求。
小杰诉称,每月200元的抚养费不能满足我的教育需要。我父亲身体有病,没有固定生活来源,曾多次与母亲协商增加抚养费,一直未获同意,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元,并负担在家上网费1200元的二分之一。母亲叶女士辩称,我一直身体不好,在外租房住,不同意增加抚养费,更不同意负担学费、校服费和上网费。
法院认为,小杰现上职业学校,生活、学习费用确有增加,且叶女士具有给付能力,但小杰要求的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适当调整,判决叶女士由原每月给付小杰抚养费200元增至每月3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而对于小杰在家上网的费用要求叶女士负担二分之一的请求,因该费用超出了其应承担的抚养费的范围,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