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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地块“一女二嫁”导致纠纷迭起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15日07:19
  调查动机

  因浙江省温州市规划局“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温州新城区“7号地块”出现重复规划许可现象,导致这一地块上的两家民营企业可能被强制拆迁而无任何赔偿、两户村民因遭遇野蛮拆迁而陷入生存困境。(本报3月23日曾作报道)

  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政府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坚决纠正侵害人民利益的问题。

  3天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落实省委、省政府反腐倡廉责任的高度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

  7月13日,国土部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在国务院、浙江省相继发文整顿征地拆迁工作后,围绕温州市“7号地块”发生的土地纠纷会如何解决?《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再次赶赴温州市进行调查。

  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政府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坚决纠正侵害人民利益的问题。3天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落实省委、省政府反腐倡廉责任的高度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

  7月13日,国土部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特别调查

  本报记者杜萌

  盛夏的中午时分,温州上空浓云蔽日,豆大的雨点猛烈击打在小院上方支起的大顶棚上,发出震耳的响声。院门外墙依旧挂着那块字迹斑驳、白漆脱落的木牌,上面写着“温州鹿城区黎明街道上蒲州村委会、党支部”。

  “这里没有村干部来上班。”因拆迁协商条件过低而不愿搬迁的村民潘岳松夫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自从2009年年初,当地有关部门对上蒲州村3户村民进行强制拆迁后,他和另外一户人家住在村委会议室里已经整整1年半。

  潘岳松所在的上蒲州村位于规划中被称为温州新城区“7号地块”的范围内。

  而围绕这样一块面积不足百亩,在“温州新城中心区规划功能及控制指标图”上一眼根本找不到的地标,经法院已审理、正在审理、即将审理以及行政复议的案件数量多达20件,尤以过去一年里最为密集。

  卷入这场土地纠纷的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两家被拆迁企业、两户被拆迁村民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等,其连环相衔的诉讼态势对温州土地管理行政效能和执法公信力形成了严峻考验。

  “孪生”文件揭开蹊跷幕后政府部门“设计”民企搬家

  “我们两次郑重提出温州市政府法制办及其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整体回避对我公司厂房举行的强制拆迁听证会,没有被采纳。”浙江省温州市新亚文具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海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温州市政府已于5月27日下达了关于对新亚公司厂房实行强制拆迁的决定。

  一份建筑规划许可证、两份土地使用权证、两份房权证———5本封皮印有国徽的证书,曾经是新亚公司经温州市规划局等部门相继审批后领取到的合法证书。

  2003年6月26日,经温州市政府批准,新亚公司取得1.73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位于“7号地块”内的两处相邻厂房按两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了登记。

  5年后,温州市规划局“发现”,因“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新亚公司与三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7号地块”上出现了重复规划许可现象,以致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

  于是,“纠错”引发温州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一连串撤销、注销、废止新亚公司合法手续的行为,新亚公司多年建成的厂房转眼变为非法建筑,面临强制拆除,且不予赔偿。

  就在新亚公司合法证件被一一“作废”之际,新亚公司聘请律师申请行政复议、提起对有关部门的数十起官司在温州市两级法院相继开庭,新亚公司同时向温州各级有关部门投诉、控告,及至延伸至浙江省级有关部门。

  胡海星作为行政复议人向浙江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时,意外地获悉了一份重要证据文件。文件出自温州市政府有关部门。

  胡海星告诉记者,由于浙江省建设厅行政复议机关不允许复印,新亚公司的律师在行政复议阅卷时将温州市规划局提交的,作为答辩证据之一的《关于对温土资【2007】243号请示的审核意见》逐字抄录下来。

  新亚公司律师将上述文件与一份名为《关于对温土资【2007】243号请示的审核报告》一起交给了《法制日报》记者。

  据介绍,温州市国土局在“温土资【2007】243号请示”中,以本局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土地重复出让为名,建议撤销新亚公司与三虎公司争议地块的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温州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因争议土地存在重复规划、重复出让情形,按照通常的做法,新亚公司和三虎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均应当撤销。但是……”

  记者从审核意见中看到,尽管文中明确指出:“新亚公司其取得的争议土地使用权权源清楚。”

  但审核意见仍建议“将争议地块确定给三虎公司为妥”,并指出在具体操作时“应当先以新亚公司用地功能不符合新城区总体规划为由,先撤销原颁发给新亚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以新亚公司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时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被撤为由,撤销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胡海星说:“温州有关部门在出具这份意见时已经预见到这样做的后果。”

  在审核报告中,记者还看到了这样的内容:“在新亚公司对争议土地丧失了合法的权利凭据后,新亚公司只有二个可选择方案:一是申请国家赔偿;二是重新与三虎公司协商谈判。新亚公司不可能选择国家赔偿(因为国家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拆迁补偿安置金额),因此,新亚公司只得选择回到谈判桌前与三虎公司协商谈判,不再漫天要价……最终解决问题。”

  审核报告还进一步“预想”到:“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方案处理争议土地,都肯定会引发行政复议及诉讼,甚至国家赔偿……”

  两次申请回避均遭拒质疑声中听证会照开

  实际上,事情也正是沿着这样的设计进行的———新亚公司涉及审核报告中列明的合法证书均被相关行政机关以行政纠错为由撤销。

  胡海星就此认为,温州市有关部门的言行、后果证明,它并非仅仅是个建议者。据了解,温州市有关负责人曾在有关审核意见上批示:“同意ⅹⅹⅹ审核意见,请国土局牵头,规划局做好后续工作……”

  由此,胡海星怀疑本应居中听取强制拆迁意见、主持公道的温州有关部门心存偏袒。

  而这也正是新亚公司在3月22日召开的第一次强制拆迁听证会上,请求市有关部门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整体回避的理由。

  4月22日,在新亚公司第一次提出回避申请整整一个月后,由温州有关部门主持的新亚公司厂房强制拆迁听证会再次举行,主持人变更为温州有关部门行政复议处处长张红戈。

  听证会伊始,新亚公司律师率先宣读《申请回避意见书》,称主持者不仅在强制拆迁事件中是行政侵害行为的策划部门,还指导并督促了行政侵害行为,致使新亚公司合法权益遭受到行政侵害且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鉴于新亚公司第二次申请有关部门回避听证主持遭到拒绝,胡海星与公司两位律师退席。

  听证会主持人张红戈在新亚公司离席后宣布听证会纪律和规则,然后宣布听证会继续进行。

  行政纠错引发强制拆迁谁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与新亚公司遭受同样“待遇”的,还有毗邻新亚公司厂房的另一家私人企业。

  这家拉丝厂的经理张国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温州有关部门在6月20日就其厂房拆迁一事主持听证会,拆迁双方对补偿数额没达成一致意见。

  此前,他曾寄希望于法律途径解决,官司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眼见同样处境的新亚公司已经有数十起维权诉讼几乎全部败北,他对法律救济几乎不抱希望。

  “我们从没有漫天要价,仅仅希望按照规定实行产权置换。”胡海星说。

  5月13日上午,新亚公司和三虎公司负责人参加了由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召集的调解会。

  会上,新亚公司决定放弃置换土地,尽管两家公司在货币补偿的数额上分歧较大,但温州市拆迁办主任叶君瑞表示,希望在2000万元的范围以内调解解决。会后,调解方案未得到三虎公司确认,货币补偿调解搁浅。

  同月,新亚公司得知温州市房管局经由市政府签发强制拆迁裁决书。事实上,早在2009年12月16日,温州市房管局已作出对新亚公司厂房强制拆迁的裁决书,也就是说,新亚公司将不能获得任何拆迁补偿。

  “审核意见、审核报告的出台和实施,至今引出多达30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这不仅严重挤占和浪费了国家宝贵的诉讼资源和行政资源,同时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胡海星对记者说。

  “我们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强制拆迁任务。”6月23日,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闻发言人谷一超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去年年底,温州市政府明确将行政强制拆迁工作交由该局办理,从刚刚接手的几件强制拆迁任务来看,由于涉及的工作对象没有一家是企业,强制拆迁新亚公司厂房成为全市首例。

  记者提出,新亚公司厂房曾为合法建筑,规划局承认因疏忽“重复规划”而引发一系列行政部门纠错,倘若新亚公司厂房被强制拆除后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作为强制拆迁的执行部门是否承担违法行政的指控。

  “我们在强制拆除中尽职尽责履行法定义务,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和建议,不能搞错。”谷一超告诉记者,强制拆除新亚公司厂房裁定下达后,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没有时限要求。

  6月25日上午,温州有关部门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要求,但被采访人由原来确定的行政复议处处长张红戈临时变更为副处长应海桐。

  记者被告知,将新亚公司提供的审核意见、审核报告与原文件对照的请求不妥,不能提供原件。

  在应海桐给记者复印的一份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新亚公司作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公开有关部门审核意见的请求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记者问应海桐,假若强制拆迁新亚公司厂房出现国家赔偿情形,这一过错责任是否应由相关行政部门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回答称“这属于各行政部门纪检和监察部门负责的事”。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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