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网
7月14日上午11时许,患有间歇性人格分裂症的永嘉籍朱某某(男、40岁,永嘉县花坦乡人,暂住瓯海南堡村)从温州民康精神病院一病区出逃,下落不明。此事引起了市区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叶寒冰紧急批示,要求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全力开展专案追捕。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余梅生,市公安局党委委员、鹿城区委常委、公安分局长王造等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处置组,在永嘉等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于今晚20时许,在永嘉县枫林镇新村一民房内将朱某某抓获,现已送回新桥民康医院继续接受强制隔离治疗。
相关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温都记者 吴智勇)
律师观点:民康医院难逃其责
精神病患者朱洪海在永嘉被制服的消息传来后,家长、市民都松了口气。那么在这起精神病人从医院脱逃制造的恐慌事件,作为责任方温州民康医院该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温都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温州市十佳律师、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宗贤律师。
金律师认为,精神病人作为社会民众特殊的一员,在其被精神病院收治之后,精神病院即承担了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由于精神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精神病人从精神病院脱离监管,从而发生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等行为,则收治该精神病人的医疗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精神病人若属间歇性患病的,在其能辨别自己行为时,应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