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佳木斯市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干部票决制”的工作要求,对推行干部选拔任用票决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特别是2002年佳木斯市委推行了县(市、区)全委会和常委会讨论任用干部票决制,2009年,市委出台了《佳木斯市市直党委(党组)讨论任免科级干部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的暂行规定》,将票决范围向市直党委(党组)横延,在全市实现了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票决制全覆盖,形成了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全面、整体推进的态势。2002年以来,共票决科级干部361批次,5371人,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
严把酝酿关口,切实打好票决制运行基础 在票决制运行过程中,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干部提名工作,把好票决前的每一个环节,使票决人选更加准确成熟。一是严格确定人选。县(市、区)委选任干部,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任程序要求和自身职能职责要求,严格把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酝酿协商关,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人选的重要依据,并切实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识别和评价干部,为干部任免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市直党委(党组)选任干部,严格执行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按照笔试、面试、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总分排序产生拟任人选。二是会前充分酝酿。县(市、区)会前酝酿主要在书记和常委之间展开,逐个见面听取意见,交换看法,对一些重要岗位的人选,还要广泛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意见,对拟任免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及时修改完善。市直党委(党组)会前酝酿主要在书记与党委委员(党组成员)之间进行,尽量使多数班子成员对人选形成共识。属双重管理的干部,还要征求协管方意见。三是集体审议讨论。县(市、区)委票决干部前,由组织部门将干部调整方案提交常委会(全委会)成员讨论,对拟任免干部的推荐和考察情况、相关岗位要求及任免理由作详细介绍,让常委会(全委会)成员进行审议,就具体人选充分发表看法,明确提出赞成或不赞成的理由。市直党委(党组)票决干部前,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在听取拟任人选情况介绍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就拟任免人选、拟任意向交换意见,确保多数人形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严把表决关口,切实保证票决制运行质量 在票决制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对提名人选进行票决的程序规则,为选准用好干部提供制度保证。一是规范票决程序。在投票表决环节上,建立了严谨规范的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写票、投票、计票和宣布票决结果等程序进行,保证票决结果真实有效。县(市、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市直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全部到会方为有效。票决干部时,表决票上的人选顺序按姓名笔划排列,到会常委(委员)或党委委员(党组成员)一人一票,进行无记名票决,票决内容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情况,每位常委(委员)或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均要填写明确意见;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票数,统计投票结果,并现场宣布票决结果。二是执行票决结果。县(市、区)票决拟任人选得到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方可作出任免决定;对不同意票、缓议票超过半数的拟任人选,一年内不再以同一拟任职务提名推荐;对拟任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表决。市直党委(党组)票决干部按同意票超过到会党委委员(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形成决议后,由党委(党组)书记当场公布。三是完善配套制度。从严实行票决回避制度,县(市、区)委常委(委员)与拟任人选有直系和旁系血亲关系的,在集体讨论、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加投票表决;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和实行试用期制度,票决后对通过表决的拟任职人选实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任前公示,公示期满后,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职的,履行任职手续;提拔任职的,实行一年试用期;同时,我们还健全完善了干部考察预告制、差额推荐制、差额考察制、经济责任审计制、诫勉谈话制等多项制度建设,为票决制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严把监督关口,切实保证票决制落实到位 在票决制推行过程中,提出了“四不表决”纪律。即:对未经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的人选不进行表决;对未经组织考察(单位考核)的人选不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未查清楚的人选不进行表决;对在拟任免人选被否决后而临时提出的人选不进行表决。建立了对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党委(党组)实行票决制情况的督查制度,在督查中注重了解掌握每个票决步骤是否到位,履行的程序是否规范,票决的结果是否符合规定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通过督查,有力地推进了票决制的贯彻落实。(佳组)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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