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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马连撞5车案司机获刑12年 车祸后共赔129万元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10年07月16日08:43

  《悍马连撞5车 司机逃逸》追踪

  “醉悍马”蒋佳君近日在高新法院接受公开宣判。昨日记者获悉,案发后至判决前,蒋佳君家属共向死伤者赔付129万余元。法院一审认为蒋佳君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履行完民事赔偿义务获得受害者谅解,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蒋佳君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件直击

  蒋佳君获刑12年

  蒋佳君是犯了一个罪还是两个罪,这是庭上争议地最大焦点。

  法院一审认为,“蒋佳君作为取得驾驶资格近3年的成年人,明知醉酒驾车高度危险,却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车在人员较多、车流量较大的市内道路上高速行驶,与首辆出租车相撞后,置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连续冲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蒋佳君先前的肇事行为与其后又断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是一个持续不可分割的整体。”法院认为若将该行为链中某个行为剥离出来单独进行评判,不足以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因此应综合判断考虑,认定蒋佳君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近日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蒋佳君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车祸发生后 共赔出129万元

  据法院透露,车祸发生后,蒋佳君家属共赔出129万余元给死伤者。

  最先是案发后蒋佳君家属与死者、重伤者等受害人及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91万余元。同时,2名安徽警察王树生、程永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共索赔60余万元。法院一审开庭后,对其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蒋佳君一方再赔偿程、王二人各18.5万、19.5万元。

  律师观点

  对比孙伟铭案 蒋案判得合理

  四川兴超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兴超:蒋佳君一案的罪名和量刑,法院判决较合理。醉酒驾车本来就是一种放任过错的行为,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触犯该罪行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认罪和悔过态度考虑,蒋佳君获刑12年,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加上我国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判决并无不妥。

  孙伟铭之所以会比蒋佳君判得重(注:孙伟铭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要是其后果严重得多。孙伟铭造成四死一伤,事发后并没有主动积极赔付,而在一审判决后才去赔付,情节恶劣严重得多。

  受害方

  大部分认为“判得较轻”

  “判得也太轻了,至少也应该判20年!”昨日记者联系上了死者李桂华的哥哥李树君,他听到判决结果后称非常失望。他说,虽然已经获赔,也给蒋佳君出具了谅解书,但12年的刑期还是觉得“有些太轻”。“如果他第一次撞车后不逃,我妹妹就不会出事。”李树君提起车祸就非常伤心,称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现场,并没看出蒋佳君有悔过之意。李树君希望通过此事告诫所有驾驶员,一定不要酒后开车。不管在任何时候发生交通事故,逃逸都不是解决事情的最好方法,应及时停车采取抢救等弥补措施。

  “他被判12年,但对我的伤害可能是四五十年都不止。”得知判决结果,翁贤友也称“判得过轻”。他称事发时,自己正坐在出租车上。车祸不仅导致他的脾脏被切除,就连坐出租车,对他而言都成了一件十分恐惧的事情了。

  大部分伤者与李、翁二人的观点一样,认为蒋被判得较轻,只有受轻伤的出租车驾驶员钟明德认为判得有点重:“我觉得几年比较合适,毕竟他很年轻又是赛车手,有点可惜了。”

  对此案的判决结果,蒋佳君的家人并不愿意发表任何说法。

  蒋佳君被判12年 案情回顾

  2009年4月26日晚11时许,醉酒的蒋佳君驾驶新购未上牌的“通用”悍马越野车,在回家时发生车祸,酿成一死五伤的惨祸。

  2009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蒋佳君在机场路“天天渔港”路段被警方抓获。经检验确认,事发时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5.9毫克/100毫升。交警部门认定,蒋佳君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蒋佳君。

  2009年5月8日,检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蒋佳君。

  2010年4月7日,高新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检方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起诉蒋佳君。

  王鑫 李燕 本报记者 田莉

(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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