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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不能让“维稳”成为隐瞒事故的遮羞布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16日14:25
  发生环保事故却不及时披露信息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能面临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紫金矿业证券部总经理赵举刚14日晚对记者坦陈,未及时公布事故信息,是考虑到“维稳为重”,担心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7月15日《中国青年报》)

  7月3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福建上杭县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外渗的9100立方米废水进入了被客家人称为母亲河的汀江流域,造成沿江上杭、永定出现鱼类死亡和水质污染现象。但是紫金矿业将此事故隐瞒了9天。

  《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也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可见紫金矿业隐瞒环保事故行为已经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规定。

  紫金矿业证券部总经理赵举刚表示,未及时公布环保事故信息是考虑到“维稳为重”,担心披露信息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这样的理由显然难以成立。因为像紫金矿业这样隐瞒环保事故,可能导致死亡鱼类与受污染水质难以得到及时的清理与治理,从而导致公共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害,甚至会激化民众不满情绪,诱发群体性事件发生,严重损害社会和谐与稳定。

  其实,明眼人一看就清楚,紫金矿业所以隐瞒其所发生的环保事故,实际上是害怕企业形象受到损害,股价受到影响,害怕承担赔偿责任,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有消息称,就在其迟延披露消息期间不少大资金进出该股,分析人士质疑其推迟信息披露是有意为这些资金进出留下操作空间(7月15日《北京晨报》)。如此说来,其有关负责人所谓维稳之说不过是其为维护私利的一块遮羞布而已。

  实际上,近些年以“维稳”为借口隐瞒事故的现象时有出现,不单企业,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同样如此。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前法律法规与政策对相关企业、部门与责任人的处罚过轻。如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远不及上市公司隐瞒相关信息所能获得的利益巨大。所以,杜绝各类隐瞒事故信息行为发生,需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完善立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乃至刑事责任。如此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公众知情权,减少事故发生对公众利益造成的损失,真正有益于维护与促进社会稳定。

  ( 《 江南时报 》 2010年07月16日 第11版:观点 ) (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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