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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少年中奖怀疑彩票被调包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19日07:32
  本报记者阎志江本报通讯员王家良

  7月16日上午8时30分,15岁的贵州少年小潘认为投注站将其所中价值5万元的彩票“调包”,因而将贵州省福彩中心、黔东南州福彩中心及投注站负责人告上法庭,这起兑奖纠纷案在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类似纠纷较为罕见,庭审现场引来许多彩民旁听。

  彩票中奖引发争议

  小潘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称,今年3月18日中午,小潘在凯里市52050029号福彩投注站购买了两张“勇士闯关5-猛士”福利彩票,回家刮开一看,发现其中一张号码为“54342”的彩票中了5万元的一等奖。他在与外公一起到投注站兑奖时,该投注站负责人余女士看过彩票后称未中奖,随即又称中了500元,并将500元钱递给他,同时将彩票回收。

  当天下午,小潘母亲获悉此事后找到余女士,余将一张号码为“54547”的彩票递给他们看。但小潘及其母亲认为彩票已经被“调包”,并不是中奖的那张彩票,于是将情况向黔东南州福彩中心和贵州省福彩中心投诉。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小潘向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彩民认为中奖后还必须对彩票二维条码进行扫描验证,以最后确定是否中奖。按常理,在遇到设备故障的情况下,投注站可以要求彩民在设备正常之后再行兑奖,但也不排除投注站从方便彩民出发,先行垫付,然后待设备正常后再扫描。但根据黔东南州福彩中心内部规定,凡是500元以上的兑奖,必须由中奖人在奖票背面注明其身份信息。

  小潘在其外公陪同下到余女士的投注站兑奖时,因扫描设备线路原因,未能进行联网扫描。

  庭审过程中,余女士称其对小潘标注为“54547”的彩票进行了认真验证,并兑现了500元给小潘的外公,但没有要求小潘在彩票背面签字,且“54547”的彩票现已记不清放哪去了。

  少年购彩票是否有效

  贵州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认为,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之规定,小潘作为15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购彩票行为应为无效。

  原告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小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的有效性应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而不是部门规章。财政部《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针对的对象是福彩销售人员,且并没有明确规定行为无效及补救措施,故其行为当然合法有效。

  调解未成将择期宣判

  在互相辩论阶段,黔东南州福彩中心委托代理人称,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纠纷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的彩票是“54547”号还是“54342”号,原告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

  原告委托代理人辩称,之所以产生纠纷,其主要原因是投注站未按规范的兑奖程序操作所致。一是未进行扫描即兑现;二是未按规定对中奖的彩票予以妥善保管。因此,关键证据的缺失是投注站的失误所致;三是被告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在完成辩论阶段后,合议庭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存在根本分歧,调解未能成功,法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本报凯里(贵州)7月18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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