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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违法行为录音是执法创新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19日07:48
  近日,国家发改委首次公布了一段录音显示,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去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7月18日《北京晨报》)。

  国家发改委对相关录音的公布和公开,进一步佐证了对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公司串通涨价、哄抬物价行为罚款100万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就向全社会公开具有证据性质的录音而言,这一行为具有标本意义。

  首先,过去,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公布企业违法行为时,大多仅公布结果,而不公布其依据的证据是什么。从执法程序来看,类似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完全可以仅当成证据而列入案卷之中,在公开不公开上也未有明确规定。发改委的上述做法是对原有习惯性做法的“打破”,无疑取得了公众的认可,同时,对一些心存疑虑的社会公众也是一个正面的引导。

  其次,向全社会和媒体公开违法企业的违法证据,是对违法涉案企业的一种警示。为了牟取暴利,置公众利益于不顾,这类暗地里搞“小动作”的串通涨价行为,本身就应被公众所唾弃。而发改委将上述证据“曝光”,将引来社会公众对违法企业的舆论谴责与批评。这是有利于遏止相关违法行为,并促进企业洗心革面、下决心整改的。另外,向社会公布执法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资料,这本身也是“亲民”的一种表现。至少,通过相关毫不遮掩的信息披露,避免了公众对政府部门“暗箱操作”的怀疑,不但能最大限度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执法效果事实证明也要好于旧做法,也会让违法企业被处罚地“心服口服”。

  社会管理纷繁复杂,政府机关在作出任何一项决策或实施任何一项处罚之时,必须有法可依或最大限度地“公开、透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这段违法企业串通涨价的录音资料,其实是新时期政府管理工作适应社会新情况的产物。不仅相关部委要将类似执法行为坚持下去,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实施价格干预和行政处罚时,也不妨学学发改委对违法企业的这一做法。(河北 毕晓哲 读者)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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