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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告有关事项入手防范“裸官”腐败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07月20日01:5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

  这一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闻,让防治“裸官”腐败的问题又重新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裸身官员”界说

  “裸官”,即“裸身官员”,是指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自己只身一人在国内为官的人。单从“裸身官员”的词性来看,它似乎偏向于贬义,带有主观否定的色彩。尽管如此,我们还不能把“裸身官员”等同于“贪腐官员”。这类官员的情况是有些特殊,但并不意味着这类官员就一定有腐败问题,或者说他们是在为某一天案发后外逃而提前做好准备。毕竟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人各有志,不能排除这些官员的家人是自己向往国外的生活而愿意出国定居。既然国家允许公民申请加入其他国家国籍,官员的家属自然也不例外,那么也就意味着他们也有申请加入其他国家国籍的自由。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妻儿是否都已移居国外,自己只身一人在国内为官的情况,就轻言一个官员清腐。刑法上有“无罪推定”原则,类比而言,至少在这部分“裸官”出问题之前,他们是有权利被假定是“清白”的,我们也希望或者说愿意假定他们是“清白”的。

  尽管如此,我们不可能把“裸官”现象看做是一个完全正常的现象。可以确定地说,其中一部分官员的“裸身”是不正常的,而且也不能排除一部分官员正常“裸身”后的腐化,也可以说他们比一般的官员更容易变质。正是这部分不正常“裸身”的和那些正常“裸身”后又急剧腐化的官员的出现使得“裸官”现象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庞家钰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07年,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兰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当时调查发现,庞家钰的妻儿在他大权独揽之时就已于2002年移民加拿大了。

  “裸官”腐败的成因

  “裸身”并不必然带来腐败,但不可否认“裸官”腐败在当前出现的腐败案件中的比例是呈上升趋势的,这类腐败的出现是有一定原因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贪官们越发狡猾,手段越发高明,了却后顾之忧的能力越发高超。熟悉历史的人大概都知道,古代皇帝经常会以各种名义把各地王爷和在外征战的大将的子女们召进宫,而其真正的用意是以他们为人质,防范各地的藩王作乱或在外征战的将领倒戈。如果把那些手握大权的官员们比做当年的藩王将军的话,那么他们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们学会了怎样了却后顾之忧,如何为自己铺设后路。把自己的家人都安排妥当之后,他们的手脚也就随之放开了,他们可以放心大胆地干,贪污腐化得来的钱转到海外家人的账户,稍有风吹草动就可以飞到国外与家人团圆。即使自己未能逃脱法网,最起码也保住了家人后半生的幸福生活,可谓“牺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从这一点来说,这些“裸身官员”算得上是极佳的风险评估师了。

  第二,监管机制的不健全给了贪官们可乘之机。从“裸官”们的早有准备到最后的一跑了之,折射出问题的另一面,那就是我们有关方面的毫无准备和疏于防范。正是因为没有准备,特别是由于平常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相关的规定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有关机关在与一些早有准备的“裸官”较量中一不小心就会处于下风,甚至落个“人财两空”———狡猾的“裸官”常常是一听到风吹草动就“走人”,办案机关往往是既抓不到人又追不回赃款。

  第三,对于正常“裸身”的官员来说,他们抵御诱惑的能力也随着家人的移居国(境)外而降低了。从许多出了问题的“裸官”在案发前想方设法“裸身”,可以看到“裸身”这一条件对贪官们意味着什么———了却后顾之忧。那些原本正常“裸身”的官员或许之前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自己有了同那些问题“裸官”一样的身份背景条件后,难保思想上不会出现偏差。起码他们在考虑问题时会把自己的“裸官”身份包括在内。而当一个官员过多地考虑自己的“裸官”身份时,可以说他的腐败因子也在蠢蠢欲动了。

  防范“裸官”腐败的对策

  从以往发生的腐败案件以及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防治“裸官”腐败是当务之急。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防范对策的制定:

  首先,预见和控制“裸官”现象的出现。早在199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就已有“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报告内容是:“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可见我们对官员的生活背景是有考虑的,也就是对“裸官”腐败的出现也是有所预见和防范的。这次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对这些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执行,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核实。

  其次,加强对“裸官”的监管。“裸官”毕竟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身上存在的隐患上文也已作了详尽的阐述,由此我们必须对“裸官”给予特别的重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应报告“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对一般领导干部的要求是如此,对“裸官”的出入境管理只能是更加严格,可以考虑专门为“裸官”们制定一条特殊条款或是出台针对“裸官”的相关规定。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确有必要采取特殊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最后,强化对“裸官”资产的监控。我们对“裸官”之所以要给予特别的重视,并不仅仅是担心他们随时会飞出国门与海外的家人相聚,而且更担心他们把贪污受贿的赃款也一同带出国门。“裸官”若真的是“裸身出国”的话,只要不是还涉及国家秘密之类问题,想必也不会引起多大的动静。由此,对“裸官”的控制和监管,形似“控人”实质乃是“控财”。因此,对于“裸官”的资产必须给予比一般官员更多的关注和监控,而且有必要以文件规定的方式将对“裸官”更严格的经济监管落实下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我们可以加以参考和借鉴:一是要求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存入大额账户的资金的实际受益人身份,并对正在或者曾经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者这些人的代理人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强化审查;二是确保金融机构在适当期限内保持涉及以上所提到人员的账户和交易的充分记录,记录中应当至少包括与客户身份有关的资料,并尽可能包括与实际受益人身份有关的资料;三是采取必要的措施,要求在外国银行账户中拥有利益、对该账户拥有签名权或者其他权利的有关公职人员向有关机关报告这种关系,并保存与这种账户有关的适当记录。

  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几方面措施的落实,尤其是认真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是可以做到对“裸官”尤其是其资产更为严密的监控的,从而实现对“裸官”腐败的有效防范。

  (第一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教授,第二作者系该校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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