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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恒基董事长一审被判刑8年 判决书达70多页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7月20日14:22

  中大恒基董事长一审获刑8年

  被认定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因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院从轻判罚

  本报讯(记者李奎)记者今日获悉,中大恒基董事长刘益良被海淀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他16名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7年至1年有期徒刑。

  庭前探访

  判决书达70多页

  据悉,海淀法院的法官于上周四前往看守所对此案作出判决。

  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判决书的厚度多达77页,而一般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多在10页以内。

  判决看点一

  被认定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法院判决认为,刘益良在经营中大恒基过程中,纠集霍永光、孙靖等多名下属,形成一个以刘益良为首要分子、人数众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集团。

  刘益良通过马永、刘宏利、刘永科等营造声势,使用暴力或者以实施暴力相胁迫手段,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过程中及日常生活中欺行霸市、逞强耍威或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

  且刘益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决看点二

  未认定聚众斗殴

  据了解,原本检察机关指控刘益良犯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和敲诈勒索三项罪名,但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对聚众斗殴罪未予认定。

  法院认为检方指控刘益良、霍永光等人犯有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看点三

  被从轻判罚

  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益良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

  而对其他同案犯,法院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其中刘益良的哥哥刘永科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据记者了解,刘益良此次获得法院的从轻判罚,主要理由有两点:刘益良、马永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多名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刘益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综合以上两点量刑情节,所以法院最后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

  追访受害人

  能给他判刑我就很高兴

  据检方起诉材料,2002年6月15日,刘益良和刘永科因房屋装修纠纷,殴打王艳夫妇。

  2009年12月,刘益良和哥哥刘永科支付王艳5.3万余元赔偿金。

  昨晚,记者电话联系上王艳。王艳说:“能给刘益良判刑我就很高兴,判多判少是法律上的事情。”

  ■解释一下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相互进行斗殴的一种行为。参与斗殴的双方都构成本罪,不存在一方构成本罪的情况。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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