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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逃犯高调逃亡躲过三地警方 碾压女警被揭穿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7月23日07:42
    4月28日晚11时,犯罪嫌疑人马志明被押解到西安。谢伟摄
4月28日晚11时,犯罪嫌疑人马志明被押解到西安。谢伟摄
警方模拟肇事车辆 图片来源:西部网
警方模拟肇事车辆 图片来源:西部网

  今年4月24日,一辆“陕O”牌照的奔驰车在陕西省西安市西华门附近碾伤执勤女交警张昂。3天后,奔驰车主马志明和女友在兰州被抓获,他们逃亡到此地才10多个小时。

  西安警方在调查中发现,马志明是被公安部通缉的B级逃犯,“逃犯碾伤西安女交警”由此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据悉,今年5月,马志明被陕西警方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公安局接受一起命案调查。

  尽管肇事者已被抓获,但仍有不少人提出疑问,这样一个身家千万的富豪,被通缉期间,为何还能在西安、兰州等地买房置业,为何开的豪车还能挂着“陕O”牌照招摇过市,逍遥法外?

  到目前为止,仍未有公开信息将这些疑问一一解开。

  此外,有读者反映说,马志明在被通缉期间,却还在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起诉他人,令人无法理解。

  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赶赴西安、榆林等地,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

  股权纠纷引发的血案和诉讼

  2009年8月2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股权纠纷案件,案件的起诉人正是马志明,而在此次庭审的两个多月前,马志明已被公安部列为B级通缉犯,在全国范围内通缉。

  作为通缉犯,马志明如何能够在法院里起诉他人?法院、当地公安机关为何对此视而不见?

  记者调查后发现,马志明的这起诉讼,与他成为通缉犯,均起因于一座煤矿的股权纠纷。

  在西安女交警张昂被碾伤一案发生后,马志明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华商报》记者程彬曾通过多种渠道对马志明进行过专门调查和了解,他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了当时了解到的情况。

  他说,今年44岁的马志明是陕西榆林人,19岁时从一家银行学校毕业后,马志明一直在榆林市某银行当信贷员。

  2003年前后,37岁的马志明辞职下海,先后在榆林市开办长城汽车贸易公司和长城机械设备公司,积累了不少财富。此后,身家上千万元的马志明开始有了开办煤矿的想法。

  《中华工商时报》2009年10月29日对马志明参与煤矿经营的情况进行过报道。据报道,家住陕西绥德的王某,拥有内蒙古达拉特旗敖包梁陈二挨煤矿独家投资经营权,后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厅批准,该矿整合兴源二矿、永安矿,成为井田面积近13平方公里的大矿。

  2007年11月1日,马志明与王某达成投资协议,约定马志明投资4500万元参股共同经营该矿,占煤矿30%的股份。

  5个月后,双方决定终止合作。2008年4月5日,马、王两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此后,双方在钱款交付上发生纠纷。

  2008年7月7日,双方在矿区发生斗殴,造成一人死亡。2009年6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刑事判决。

  经当地法院审理查明,和股东王某发生股权纠纷后,马志明指使员工郝志斌(网上追逃人员)、张文学、刘维奇等人雇了40多名恶势力人员。随后,马志明手下带领榆林长城汽车贸易公司20多名职工和40多名恶势力人员从榆林前往煤矿。张文学和郝志斌帮这些人购买了统一的蓝色工装和数十把铁锹和锹把。

  2008年7月6日晚,马志明授意,安排祝建军、刘雄飞等8名骨干成员于次日趁煤矿秩序混乱之际进入矿区殴打煤矿管理人员和矿工。第二天上午8时许,这伙人持棍棒和铁锹乘车进入达拉特旗陈二挨煤矿矿区,阻拦矿区运煤车辆出入、破坏煤矿电线等生产设施。其间,祝建军指使王聿明等8人手持铁锹及锹把围殴煤矿管理人员周某,致使周某重伤致死。

  2009年6月19日,马志明被公安部列为B级疑犯,在全国范围内通缉。

  而在2008年7月27日,斗殴事件发生不久后,马志明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王某告上法庭,起诉其未能按期付清所有股权转让款,马志明要求法院确认其继续拥有陈二挨矿30%的股权,并索偿违约金。

  通缉犯做原告,庭审未现身

  这起诉讼,就是有人反映的马志明在被通缉期间作为原告打的官司。

  2010年7月2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工处工作人员在向有关单位查询后向记者表示,此案在2008年9月就从榆林市中院移交到榆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称没有开庭记录”。2010年4月14日,此案又移交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然而,有关资料显示,这起诉讼不但曾经开庭,并且在庭审中,还发生过激烈的争执。作为公安部通缉的嫌疑犯,马志明是否作为原告出庭?期间是否又回过榆林?

  为了进一步核实当时的情况,7月13日,记者来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榆阳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李应来当时是该院民二庭庭长,这起诉讼由他负责,他向记者介绍了情况。

  “开庭前,被告反映说,这(马志明)是通缉犯,咱们也通过网上核实,确实是这么回事。”李应来说,当时法院曾专门派人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确认。

  有关资料显示,这起诉讼第一次开庭的时间是2009年8月23日,不过李应来表示,开庭确切时间已记不清楚,因为这起诉讼的所有卷宗已移交到内蒙古自治区的法院。

  据李应来介绍,当时马志明并没有出庭,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是他的家人。

  关于那次庭审,李应来说:“被告当时对原告代理人的适格性(身份)提出异议,他要求原告出庭。庭审后,原告提供了一个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但被告对代理人的适格性、合法性仍然提出异议后就退庭了,这个庭审也就马上终止了。”

  李应来称,针对此事榆阳区人民法院内部有过争议,也曾专门研究过相关情况,“休庭以后,经我们研究认为,既然这个授权是经过公证的,并且委托授权在前,所以我们仍然认为原告适格。”

  “我们认为,被告哪怕是杀人犯,民事权利还是存在,所以我们也希望通过庭审,来核实这个授权的合法性,或者说原告诉讼的真实性。”李应来说。

  李应来称,那次庭审后,“被告就找不到了,后来再没有开过庭,正式就开过那一次庭。”

  即使马志明没有出庭,但他委托家人代理出庭,法院是否有义务通知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李应来说:“我们当时也很重视,如果马志明出庭的话,我们肯定有这个义务通知公安机关。”他告诉记者,由于案件已经移交内蒙古,这份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日期他已经记不清楚了,但他确认这个授权是在马志明被通缉之前,“在我们受理的时候,已经有这个授权委托书了。”

  既然是马志明委托家人作为原告出庭,按照常理,其委托人应该会就股权纠纷的内情咨询马志明,当地公安机关是否捕捉到这一有利于抓捕的信息,并采取相关措施呢?

  2010年7月20日,记者就此致电榆林市公安局,该局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称对此事并不知情,并让记者询问该局政治处,该局政治处的工作人员却称“这个你应该去问刑警支队”,记者拨通该局刑警支队的电话后,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李应来承认,法院一般不会对被告或原告是否被网上通缉进行核查,“这个不是我们的义务”。至于在诉讼期间,马志明是否回过榆林,李应来表示,“这个我们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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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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