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新乡7月23日电 (记者 王逍)相互约好 去抢劫,因天黑路上不慎与同伙走散,事后又分得同伙抢来的赃款,以为得了个便宜没想到仍然属于抢劫既遂。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今日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虽没参与抢劫但却参与分赃的吴宾(化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吴宾、王某、吴某均是新乡市南福乡吴村人,三人整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2009年12月23日,吴宾、王某、吴某边走边寻找目标准备实施抢劫。天越来越黑,走在最后的吴宾(化名)不知怎的与吴某、王某走散了。当晚21时35分许,吴某、王某抢劫了一名单身女子,抢得现金295元。事后,王某分给吴宾赃款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吴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王某属共同犯罪,且都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吴宾事先积极参与犯罪预谋,事后又分得部分赃款,已构成共同犯罪的既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吴宾(化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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