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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塞车收费站不提醒依然放行 车主拒付过路费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0年07月26日02:32
  莞深高速大塞车,一车主拒付10元过路费并索赔1元

  新快报讯 (记者 李碧波)莞深高速长安至虎门段全程堵塞,收费站不但没提醒,还仍然放行,使高速路比普通路还慢。前日下午,从东莞长安出发前往南城的李先生把车停在太平收费站通道,称拒付过路费并要求赔偿误工费1元。理由是过路费本是服务费,但速度不快且服务不到位耽误了别人。

  前日下午3时许,李先生从长安前往南城办事,准备开车走莞深高速以节省时间。不料,到长安收费站拿了卡,刚上路不过100米就发现前方大塞车。李先生下车查看,发现排着数公里长的车龙,吊车、警车从救援车道行过。

  终于排到了虎门境内,本是10分钟的车程用去了近1小时,李先生满腹怨气,“高速公路变得这么慢,这10元的过路费你们没理由收取;因为没提醒,上了高速才发现大塞车,延误了我的时间,我要索赔1元钱。”李先生向收费站工作人员诉说。

  收费站副站长承认,在李先生来之前,高速路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但我们管那叫行车缓慢。”该负责人说,李先生的情况不属于免付过路费的情况之一,按照规定必须缴费,所以,也不存在赔偿误工费的说法。

  他介绍,车祸发生后,收费员未接到相关指令,因此无法告知车主,“但广深高速沿线均布有电子提示牌。”但此说法马上被李先生否认。下午5时许,李先生耗不起时间,只好交了10元过路费后离开。

  律师说法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邹育兵表示,交通事故导致塞车,高速公路运营方没有过错,属于第三方原因导致。

  此次事件中,如果单纯理解成服务合同的话,作为高速公路运营方,属于提供服务,与车主达成服务合同关系。由于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或者及时疏导,没有使车主正常使用高速行驶的服务。那么,从合同关系来看,高速公路运营方没有提供服务或者说没有到位,消费者本身就具有拒付服务费的权利,并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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