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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犯欲为25年前刑案翻案 诉讼时效成争议焦点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7月26日18:30
如今困窘不堪
如今困窘不堪

曾经意气风发
曾经意气风发

  律师免费法律援助 今天向最高法提交再审申请

  假释犯要为25年前刑案翻案

  1000台彩电惹祸:是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如果导致他被判有罪的、25年前的诈骗案不能翻案,我们现在只能把吴继孟的身份界定为假释犯。而明年5月27日他服刑期满后,其身份也只能是刑满释放人员。

  而这,恰恰是这位68岁的老人所不能接受的。他站在闷热的小平房里,激动地挥着手,对向他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说:“只要能帮我洗清冤屈,有多少赔偿我都不要,全给你。”

  今天,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德华,作为吴继孟的代理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要求对发生于25年前的一起刑事案进行再审。

  案件始末

  倒卖彩电惹下祸事

  2004年,吴继孟因重病被保外就医,后在去年被假释。吴继孟没有房产,他寄居在72岁的哥哥家里,两个老人住在宣武区魏染胡同一个有着16户居民的大杂院中。他们的房子一共14平方米,除了两张床和一张桌子、几个箱子,最值钱的家当就是一台旧冰箱了。

  留在吴继孟记忆里的,却是25年前的“辉煌”往事。他不停地讲述刚改革开放时他刻钢笔、画工笔画、做石膏像、包工程赚钱的经历。“当时最好的皇冠车,我就包了3辆,我一直没结婚,想给我介绍对象的很多,但我没时间,就想赚钱。”吴继孟回忆说,1985年之时,很多物资都属于紧俏货,他就开始做彩电买卖生意,而诈骗案,正始于彩电生意。

  记者到平谷区法院查阅了吴继孟诈骗案的案卷。平谷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终审裁定书表明,1985年1月26日,吴继孟在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大量彩电现货,并以华都贸易货栈的名义,与王兰英签订了一份代购1000台彩电的合同。王兰英将从海淀区蓟门贸易货栈索取的空白支票和从平谷县京粤贸易总公司索取的空白支票,交付给吴继孟。吴继孟分别划款90万元和80万元到华都贸易货栈账户。在京粤贸易总公司察觉受骗后,多次向吴继孟、王兰英索要货款,吴继孟被迫退还部分货款。受骗单位告发后,吴继孟于1985年6月26日被查获归案。

  1989年3月,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吴继孟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20年后开始“洗冤”之诉

  被判有罪后,吴继孟曾多次向检方和法院提出申诉,声称自己无罪。

  1985年1月26日,吴继孟和王兰英签订代购合同时,究竟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呢?20年后的2005年1月18日,吴继孟向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立即返还70万元彩电货款,并支付利息。

  “我没有诈骗,我有彩电货源。”吴继孟说,在和王兰英签合同之前的1985年1月21日,他就和水电二局下属的机械服务处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约定华都贸易货栈向劳服公司订购日立牌彩电660台,总价款70万元,供货时间是2月15日前。签合同当天,华都贸易货栈开具7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劳服公司,第二天,该款划至劳服公司。

  吴继孟说,签合同后,劳服公司却拿并非日立牌的一小部分彩电和大量半导体来履行合同,被他拒绝收货。此后,他多次向劳服公司催促履行合同,但一直被推托,导致他也不能向王兰英供货。直到1985年6月26日被抓,劳服公司也未履行合同。此外,在吴继孟被审查期间,水电二局劳服公司原副经理张志强还向司法机关出具证明说“我没有给吴继孟提供过货源”。

  吴继孟认为,他就是被水电二局的假证害了,导致法院认为他没货源就和王兰英签合同,是诈骗。

  水电二局否认收到70万

  从西城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水电二局在法庭审理中,拒绝承认收到70万元的货款。法院依据吴继孟的申请,从农行通州区支行调取了1985年1月21日华都贸易货栈支付劳服公司的70万元转账支票一张,并调取出往来账页,账页记载1985年1月22日,银行从华都贸易货栈账上划走70万元整。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水电二局没有异议,但表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水电二局收到了70万元,而且此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在西城法院一审认定水电二局收到70万元货款,并判令其退还货款和支付利息后,水电二局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水电二局又称,张志强以劳服公司的名义从西城区电器商店给吴继孟购买了55万余元的彩电和半导体,交付给吴继孟,吴继孟还用欺骗手段从劳服公司划款48万元,若扣除吴继孟的70万元,吴继孟骗取水电二局33万余元。

  北京市一中院未采信水电二局的说法,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记者致电水电二局,提出采访该局和吴继孟一案的相关情况。截至发稿时,该局未对采访要求作出回应。

  案件之争

  诉讼时效成争议焦点

  二审败诉之后,水电二局提出申诉,该局坚持原有说法,补充了9个新的证据。在申诉书中,该局还称“在这里必须郑重指出,劣迹斑斑的吴继孟如果这次骗局成功,受害的将不仅仅是国家企业水电二局”。吴继孟还将以此为据,指控20年前判他徒刑的两级法院和6名法官制造冤假错案,进而要求国家赔偿他20多年的一笔巨大的经济损失。

  2006年12月,一中院作出再审判决。该院在判决中称,吴继孟于1991年保外就医,1993年脱管,擅自外出,2001年7月被抓获,刑期止日变更为2011年5月。该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服刑人员享有并行使民事权利,此案已过两年诉讼时效,该院撤销了原终审判决,改为驳回吴继孟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是2006年1月23日才送达水电二局的,水电二局却在2005年12月29日就提起再审申请了,是谁泄露了审判机密?”吴继孟提出质疑。除此之外,在诉讼时效上,他还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监狱里得了重病,命差点没了,在1991年保外就医后,到外地秘密治疗,才保住了命,根本没法行使权利。在吴继孟向北京市高院提起申诉后,市高院指令市一中院提起再审。市一中院在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新的再审判决除了把原判决中关于水电二局的再审申请时间称为笔误外,该院依然驳回了吴继孟的诉讼请求。

  民诉能否促动刑事再审

  历时5年的民事诉讼,卡在了诉讼时效上,吴继孟不但没有讨回25年前的货款,反而花了两万多元的诉讼费。

  “这两万多块钱,是我哥这一辈子的积蓄。”吴继孟看着和他相依为命的兄长,眼神中充满了感激之情。吴继孟的哥哥离婚多年,独自生活。他在2004年时还只拿900元工资,现在能拿到2000元。吴继孟每月有470元的低保和200元的老年补助,每月买一大堆药后,所剩无几。

  惟一令吴继孟欣慰的是,前后4份民事判决,法院均认定水电二局收了货款,至于水电二局说给了货,则没有充足证据支持。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德华为吴继孟提供刑事案件的免费法律援助。于律师在给最高院的申请书中称,除了和水电二局订购的660台彩电货源外,为了保证履行代购合同,吴继孟又与北京二建公司所属商店订购彩电500台。此外,吴继孟在和王兰英协商解除合同后,先是退还蓟门贸易货栈50万货款,后又退回王兰英120万元,所欠货款全部退齐,并不构成诈骗。

  提问

  他到底有没有

  告状的资格?

  ■同一个原告,告公司就行,告银行不行

  “我告水电二局,北京市一中院说我有资格告,我告工商银行,一中院却说我没资格告了,这是哪门子道理?”68岁的吴继孟摇头苦笑。

  除了状告水电二局,要讨回25年前的货款外,吴继孟还起诉工商银行宣武支行,要求该行恢复华都贸易货栈在工行宣武支行南樱桃园分理处的账户原状。但是,相同的原告,在两个案件中,在同一个法院遭到截然不同的资格认定。

  ■告状只为查清资金去向

  吴继孟说,当年的华都贸易货栈在工行宣武支行开有账户,为了履行和王兰英的1000台彩电代购合同,他给北京二建公司所属商店59万余元,用于订购彩电500台。后因该商店没货,又把钱退到了宣武支行的账户。此外,他分几次退还王兰英的120万元,也是从宣武支行的账户支出的。

  为了查清资金流向以及账户是否有钱,吴继孟出监后,去找宣武支行,得知该账户已经被注销。2009年3月,吴继孟咨询后得知,恢复账户原状是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于是,他把工行宣武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华都贸易货栈的账户原状。

  ■法院认定没资格告

  吴继孟作为个人,能否因华都贸易货栈的事当原告?

  “华都贸易货栈是原通县牛堡屯乡党委办的,我去当经理时签有内部承包协议,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我个人承担。”为了证明这一点,吴继孟提交了原乡党委关于华都货栈脱钩转办的决定、脱钩转办后并入的乡商贸公司经理张某的证明、乡党委华都货栈经办人李某的证明,证明华都货栈的债权债务由吴继孟个人自行解决处理。除此之外,牛堡屯乡并入的张家湾镇政府也出具证明,证明张某和李某作为当年的党委主要经办人,其证言属实。

  一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李某、张某等人作为个人,证明华都货栈原债权债务的归属,证明力不足。虽然张家湾镇政府出具了证明,但吴继孟不能明确该证据来源,且镇政府并不是当年事实的见证人。该院在今年4月裁定认为,吴继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华都货栈的债权债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原告,因此驳回其起诉。

  ■两份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宣判后,我当时就拿着判决质问法官,我从2005年起就告水电二局,至今一审、二审、两次再审,打了5年官司,西城法院、一中院、市高院都认定我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没问题,现在我告银行,你们一中院凭什么却认定我主体资格不合适了?”吴继孟不明白:诉讼时效有问题的案子,法院说他主体资格没问题;不存在诉讼时效的案子,法院却说他主体资格有问题了?

  就在今年5月24日,市高院指令一中院提起再审的吴继孟状告水电二局一案宣判。一中院在再审判决中专门论述了吴继孟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与状告工商银行案相同的证据,该院认为,华都贸易货栈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吴继孟和货栈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约定由吴继孟自筹资金、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故吴继孟承包期间对华都货栈的财产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华都货栈的权益被侵害,即吴继孟的权益被侵害,所以吴继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李娜娜 文并摄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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