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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完善老人福利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27日07:50
  刘文忠

  台湾高龄化社会快速变迁,引发社会新的需求与问题,成为台湾社会关注的焦点。2010年6月底,基隆市和高雄市先后出台了“老人福利机构违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罚标准”和“高雄市老人福利机构评鉴及奖励办法”(以下统称“老人福利法”)对经济安全、生活服务及老人福利机构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提升福利机构监管

  台湾的“老人福利法”倡导政府和民间资源兴建老年福利机构。保障入住机构老人之权益,增订老人福利机构应与入住者或其家属订定书面契约,及主管机关应公告规定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之事项,以确保入住者权益并减少消费纠纷,明订老人福利机构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及具有履行营运之担保能力,以保障入住老人之权益。

  鉴于目前台湾老人福利机构服务品质参差不齐,为加强督导公私立老人安养及长期照顾机构之管理,基隆市于2010年6月明定“老人福利机构违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罚标准”,高雄市也于2010年6月出台“高雄市老人福利机构评鉴及奖励办法”,规定主管机关应每年办理一次机构评鉴,每一机构每三年至少应接受一次评鉴,评鉴项目包括行政组织与经营管理、生活照顾及专业服务、环境设施及安全维护、权益保障、改进及创新措施等。评鉴结果分为优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机构经评鉴为甲等以上者,由主管机关表扬及核发奖状(杯、牌),并酌给奖励金且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补助或委托办理业务,评鉴结果为丙等或丁等之机构令其限期改善,期限届满时予以复评。复评成绩未达乙等以上者,将被停止其政府补助或委托办理业务。

  “老人福利法”规定的内容还有:老人福利机构不得兼营营利行为或利用其事业做任何不当的宣传。老人福利机构还应与入住者或其家属订定书面契约,明定其权利义务关系,书面契约的格式、内容需采用要式格式合同。老人福利机构应强制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及具有履行营运的担保能力,以保障老人权益,并对捐赠实行专款专用且使用透明公开,老人福利机构所提供之机构式服务免征营业税。

  强化经济安全保障

  “老人福利法”为保障中低收入老人之基本生活水平,对年满65岁以上、生活困苦无依或子女无力抚养的老人,未接受政府收容安置的,规定由相关机关直接提供经济援助,这些经济安全措施包括生活津贴、特别照顾津贴、年金保险制度等方式。

  同时还规定对中低收入老人提供特别照顾津贴。为配合“老人福利法”修正公布,台湾制定了“中低收入老人特别照顾津贴发给办法”,对需要接受长期照顾服务的失能老人,按照老人与其家庭之经济状况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经费补助。针对领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且未被收容安置、居家服务、未雇用看护、未领有服务补助或其他照顾服务补助的,将对老人的失能程度进行专业评估,若老人日常生活活动功能量表评估为重度以上,且实际由家人照顾,则补助家庭照顾者中低收入老人特别照顾津贴每月新台币5千元,以弥补因照顾家中老人而丧失的经济来源。

  台湾加强老人经济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心神丧失或精神障碍老人,主管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治产宣告,维护老人财产,鼓励老人财产信托,促进老人经济安全。

  随着台湾传统家庭价值的式微,老人经济安全与赡养照护责任逐渐由机构或政府所取代。台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老人的经济安全、详尽的生活照顾与老年人服务,但是给钱的津贴措施服务,并不能根本保障老年经济安全,亦无法确保老人得到应有的福利服务。台湾未来老人福利政策除应继续推动老人经济安全,更应注重加强长期照护及赡养制度的建构。因此台湾除了重整传统家庭的价值外,并应尽速推动民众年金制度以保障老年的经济安全、规划长期照护制度以满足老人的健康需求并落实其它赡养服务。

  (作者系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副院长、台港澳法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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