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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表彰奖励新规范 省政府名义表彰3至5年一次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2010年07月27日08:23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原则上3至5年一次

    ●以省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通常情况下,市(厅、局)级干部不参加评选

    本报讯 (记者杨文)近年来,各类表彰奖励过多过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设立的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等表彰名目繁多,这些表彰奖励已难以真正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专门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就政府表彰奖励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通知》规定了严格的表彰奖励申报程序,凡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各单位须将活动报告和方案先报送省人社厅综合审核;再由省人社厅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复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为了规范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从今年起将建立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计划申报制度。凡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活动,原则上应3年至5年一次;在表彰活动的前一年应向省人社厅报送计划。特殊情况下,因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专项工作任务需要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也必须在开展活动前两个月申报。

    此外,《通知》要求认真控制评选对象的范围和比例。评选对象应限制在本单位(系统)范围内,一般不搞跨系统的行业表彰活动。以省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比例,应按单位(系统)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左右掌握。评选对象的重点应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群众,通常情况下,市(厅、局)级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应控制在评选对象总数的20%以内。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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