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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为何乱象丛生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28日06:07
  罗立祝

  2009年4月浙江“三模三电”加分事件、2009年6月重庆官员子女更改民族成分骗取高考加分事件以及2010年湖南省高考武术加分事件等,使得高考加分的公平性与合法性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高考加分政策源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和弥补高考选才制度缺陷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就对工农子女、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华侨、港澳台学生实行优先录取的照顾性加分政策。改革开放后,为了加大人才选拔力度,国家增加了对德、智、体绩优生实行加分录取的鼓励性加分政策。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因国家未对高考加分的对象、加分的幅度以及高考加分的决策部门作出明确、规范的界定,许多部门和地区为了自身利益,出台了各种各样的部门性的、区域性的、临时性的高考加分政策,这些加分项目多达几百种!

  招生委员会统管不力,部门、地方以及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导致了高考加分乱象丛生。从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可以看出,那些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烈士子女、体育竞赛获奖者、受政府表彰者等均可得到降分录取的优惠,有些地方甚至把获得县级、校级获奖者也列为加分对象。

  近几年,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7条“有关省(市、区)确需要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经本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后便可向社会公布”这一条款为各省出台各自高考加分政策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使各省高考加分项目变得层出不穷、不易控制。同时,对于体育绩优生、少数民族学生、港澳台学生、立功军人、见义勇为者等加分主要由体委、民委、港澳台办、公安等部门操作认定,主管高校招生的教育部门无法对这些加分项目进行直接监管。正是这种加分政策决定权的分散,导致了一些部门和地方为了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加分项目。

  对于高考加分集中于发达地区、少数中学以及个别项目问题,应一分为二看待。发达地区一般是各省(市、自治区)的首府或经济发达城市,这些城市要么具有强大的权力资源,要么集中大量财富,或者具有优质的教育资源。学科奥赛、创新大赛等获奖项目需要丰富的学校教育资源和家庭教育资源,如果这些大赛操作程序公开、规范,那么,获奖者集中于发达地区、少数中学也属正常,但现实经常并非如此。而体育类与少数民族加分者集中于发达地区并非都正常,体育类与少数民族加分因缺少科学的认定标准、规范的操作过程与公开的监督机制,往往容易受到权力与金钱的侵蚀而成为腐败通道。

  高考加分是对高考招生制度的重要补充,高考加分政策实质上是对特殊群体所受原有入学机会不公平的一种补偿,是实现高校招生多元评价与录取的有效手段。从政策立意上看,高考加分政策不仅有利于引导中学实施素质教育,也有利于挖掘学子的才智潜能,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然而,高考加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以至于出现“取消高考加分,实行裸分录取”的主张。笔者认为,不一定要这么绝对化,但高考加分若要走向公平公正,就必须从制度规则、操作过程以及制度监督3个方面加以完善。

  笔者建议,首先,取消各省内制定的高考加分“土政策”,教育部直接参与各部门高考加分的认定过程,由教育部统一规范高考加分的对象与加分幅度。

  其次,明确高考加分的对象与标准。仅就教育部规定的加分与降分对象而言,其认证标准存在很大差别,烈士子女、重大国际与全国性学科竞赛、重大国际与全国性体育比赛、荣立军功者都具有刚性的认证标准,不易弄虚作假,社会认可程度很高。而省级优秀三好学生、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者、国家二级运动员、少数民族考生的认证标准缺少刚性指标,容易受到权力、人情关系的侵蚀而沦落为腐败的发源地,社会对此存在争议。因此,必须对这些加分项目制定明确的组织主体和刚性的认证标准,譬如“三模三电”、武术等项目,不是随便什么机构只要冠以“全国”二字组织比赛,就可以取得其获奖证书。否则,与其让这些加分项目被权贵所控制,还不如废止之。

  其三,严格规范高考加分的操作过程,对高考加分的执行步骤和各个环节进行细化和固定,并将这些步骤及相应的规则要求公开,以便于执行人员按要求操作和社会人士的监督。一些高考加分项目的认证权并不是掌握在教育部手中,如少数民族考生、国家二级运动员、侨生、见义勇为者等项目,各部门的认证标准宽严不一,也存在因部门利益而放宽标准的可能。在制定严格认证标准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这些项目的认证过程进行严格控制,既要防止降低国家二级运动员认定标准情形的产生,也要防止像重庆那样随意更改户籍获得少数民族身份状况的出现,确保高考加分项目的公平有效。

  最后,建立高考加分的公示与监督机制。即使有了严密的制度规则和具体的执行程序,这还不足以保证高考加分执行结果的公平。必须建立高考加分的公示制度与监督机制,在行政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时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密的制度程序未必会对人的良心起作用,道德良心对于保证操作的公平性也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最终解决问题之道在于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笔者认为,在我国,即便制定了公平的执行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政策执行的公平性还明显受制于我国“人情社会”的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纯粹的公平是无法实现的,我们只能尽量把不公平降低到最低限度。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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