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交大会审议的《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对灾害性天气预警过程中媒体应该承担的职责写入法律条文。
条例规定,媒体和传播单位,应无偿、及时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鼓励、支持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利用信息显示屏时时播发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对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定法律责任:未及时提供监测信息、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孙洪伟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