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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来源:解放军报
2010年07月28日06:30
  本报北京7月27日电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通知》,对深入贯彻落实胡主席关于“努力使所有伤病残军人都得到妥善安置”的重要指示,加快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进度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强调,各级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各大单位主要抓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筹划部署、跟踪督导、经费支持、沟通协调和评残鉴定的组织实施;军级单位要对一级至四级残疾和精神病等重症疾病退役人员的移交安置进行专题研究,逐人确定移交时限和措施办法;直接管理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师旅团级单位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实行常委定人包干抓落实。省军区系统要主动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接收中的矛盾问题。各级要把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干部、年度工作考评及先进单位评比的重要指标。

  通知要求,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破解难题。要逐人逐户将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优先纳入保障范围,落实到建设项目,搞好联建代建;制定鼓励性政策措施,引导和帮助伤病残退休军人自理住房,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地方政府帮助解决伤病残退休军人安置的政策性保障住房。要专题研究解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的矛盾问题,特别是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护理及家庭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要扎实细致地做好一人一事的工作,对少数思想问题突出的人员,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做工作;要主动联系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做好伤病残退役军人及亲属特别是监护人的思想工作,协助解决有关实际困难。

  通知重申,各级要严格执行政策,建立长效机制。要严把兵员入口关,加强科学训练、管理、治疗,最大限度减少伤病残军人新增数量。伤病残军人医疗期满后,要及时组织伤残等级评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符合相关条件的要及时办理退役手续。要加强对评残和病退医学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审核把关,建立伤病残军人统计报告制度。要按照“退休后第一年审定去向纳入安置计划,第二年落实住房,第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要求,及时做好移交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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