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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离法治常识让基层治理面临危机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28日07:09
  一语中的

  烨泉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这一通知是针对不久前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游街示众”的新闻而发的。而与此相关联的,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很快表示,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法院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无论是东莞对卖淫女“游街示众”案,还是陕西省国土厅否定两级法院判决案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最近发生的饱受舆论和媒体批评和质疑的涉警涉法“大事”。而无论是公安部的通知,还是最高法的表态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尽可能地做到了在第一时间积极有效地正面回应舆论。这无论如何都是一个非常值得称道的重大变化。

  曾几何时,高层管理者大多对舆论反映被动、迟缓,下面已是民怨滔滔,上面却是一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样子,好像在寄希望于舆论自生自灭。可这样不但平息不了舆论,反而让舆论越闹越大,以至猜疑不断、流言四起,好像四处都是陷阱,八方都是“潜规则”一样,不仅当事者受到舆论的谴责,就连高层也被迫卷入了舆论的漩涡。而事实上,没有人能做到对舆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只不过我们以往的应对思路是内部处理,不屑于告知媒体罢了。但这样做的结果成了坏事天下皆知,好事(处理结果)却被捂住了,这实在有点本末倒置的感觉。由此可见,公安部和最高法尽可能在第一时间站出来表态对平息舆论,维护政府形象很有必要,说到底,公共事件只能用公共手段来处理。其实舆论要的就是一个理,满足了对“理”的需要人们自然也就无话可说了。

  毫无疑问,高层在这两件事的处理上都得了分,释放出了政府与舆论正在进行良性互动的信号。但另一方面,我们不妨再深问一句,公安部和最高法针对这两件事都回应了什么?无论是公安部通知中所说的尊重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还是最高法新闻发言人所说的行政部门不能干扰生效司法判决的正常履行,其实不过都是高调重申了一个法治国家公共治理的基本常识而已。这些法治理念在三十年前无疑是具有唤醒和启迪作用的,而现如今法治与权利的大旗已被我们高举了三十年,回过头来,我们发现我们依然还在一些常识性和基础性问题上纠缠不清。30年的普法,唤醒了民众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却依然无法提升一些权力者和执法者对法治的信仰和权利的敬畏。于是乎,当高层面对基层治理乱象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重申这些基本的法治常识的时候,我们好像又轮回到了多年前曾经的起点上。

  常识之所以被称为常识就因为它尽人皆知,无需“知道分子”们再去向公众普及了。可偏偏就是这些已经深入人心的基本法治常识,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的基层公共治理中一再受到挑战。这种挑战和背离常识的做法一方面让人们看到了权力的任性与随意;另一方面也让人们感到了基层公共治理合法性危机的隐忧。

  这种合法性危机突出表现为在一些基层,政府与公众普遍存在着相互不信任的情绪。因为不信任,所以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人们倾向于等待高层管理者的表态,满足这种需要可以阻止不信任情绪向上和向更广泛的领域蔓延,因此公安部和最高法的及时回应至关重要。但是这种回应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并不能解决基层公共治理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基层公共治理是一个国家治理的根本,要稳固根本关键在于基层政府在公共治理过程中能够真正做到尊重权利、维护权利、依法行政。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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