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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大型活动遇险可索赔 千人活动需要许可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7月29日01:26
  北京作为首都和文化名城,每年都要面向公众举办大量招聘会、游园会、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如何保障公众安全是一大难题。昨天,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首先听取审议了《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根据修订草案,市民在参加文艺演出、逛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时,一旦受到财产、人身损害,将可依法要求承办方赔偿。修订草案将在7月30日表决。

  解读

  参与活动遇险市民可讨赔偿

  【规定】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修订草案对相关方安全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按照修订草案,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由主办者委托的承办单位需具有资质并有能力和条件,同时承办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对于这一责任体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表示,该规定明确了各方职责,完善依法追责的体系,其重要背景是密云踩踏事件。该规定一旦实行,市民如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受到人身财产伤害,可依法向承办方提出民事赔偿。

  风险评估机构未预见风险追责

  【规定】活动承办者应就活动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解读】安全评估内容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张引解释,一项大型群众性活动在报公安机关审批时将会对安全风险评估做备案。活动较小,承办者可不雇用专业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也需做出基本判断并到公安机关登记,并为此负责;如判断不准或活动较大需雇用专业评估机构。发生安全事故而没有做出相应的风险预测,评估机构将按照与承办者的协议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千人以上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规定】本市对单场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解读】修订草案将原条例名称“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改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学校运动会、商场促销等在业务范围内的群体活动不属于该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归属范畴,如出现安全事故,属《安全生产条例》管理范畴。

  本市对大型活动实施安全许可。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如索要演出门票等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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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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