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中波
王女士价值4.6万余元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拣到者自以为是假钻戒而丢弃,王女士从而无从找回自己的钻戒。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7月28日《新京报》)
这是一则非常有趣的新闻,这也是当日跟帖量近万的新闻,理性的驳论分析,非理性的含沙射影,纷纷数落着法官大人的“葫芦僧判葫芦案”。其实,要批驳“捡钻风波”的法院判决,理论上并不困难:譬如,没有证据证明王女士丢失的钻戒价值高达4.6万余元,即便是有购买钻戒的发票也不能证明发票和被拾到的钻戒之间的必然联系;再比如,王女士自己丢掉钻戒应负法理上主要责任,他人拾到丢弃是次要责任……
我以为,非要与法官大人一本正经地讨论“捡钻判决”的正确与否,实在少了些“幽默感”。客观说,在法律运用、司法判决的辩论上,我们最大的麻烦、最灰头土脸的不堪,其实并不是一两次特殊环境下偶尔的“失足”,而是经常性的违背常识、常理与常情。比如深圳“拾金而昧”案中的清洁工梁丽差点被判无期徒刑;比如好心将摔倒的老人扶起的南京彭宇,被一审判定赔偿45876元……
这些并算不上大案的事件,每每都会随着“一纸判决”的出炉,在整个社会激起轩然大波,迅速上升为社会热点问题。说到底,并不是因为大家都忽然升级为“福尔摩斯”,而是基于最基本的常识、常理与常情判断。
于是,在这种司法变得越来越没有权威,司法机构威信下降的语境下,更多的人开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由此,我们看到“江苏老人骑车摔倒长达15分钟,众人宁愿当看客也不愿伸手相助”的异景;听到“南京两小伙同时发现路边有一沓百元大钞,冒雨守候在现场,直到民警前来拍照取证……
从“无人敢扶”到“无人敢捡”,面对可能“招来麻烦”的举手之劳,面对可能“引来官司”的“一捡举动”,人人成了“惊弓之鸟”。一回回“出其不意”的司法判决带来的不仅是法院权威的受损,更有可怕的“引导效应”——牢记“教训”,被吓住的公众,会让已是稀缺资源的“助人为乐”等传统美德进一步“稀缺”。
可以说,如今的“捡钻判决”,具体会“随手扔掉”多少法力,我们很难测算出来。但值得司法部门反思的是,当每个人都把“事不关己、明哲保身”当成处世哲学,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作为人生信条时,世代传承的优秀道德品质又会驶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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