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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因转发新闻被刑拘 公安局称其损害商业信誉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2010年07月29日08:14

  本报丽水讯 28日,仇子明被通缉事件进行到第五天,仇子明在微博上发帖表示,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还预言要遂昌公安给他道歉。就在仇子明会否被捉拿归案成为一个悬念时,翁安余被抓了。

  翁安余是谁?这名1971年出生的浙江省遂昌县人,是杭州市紫晶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翁安余和该事件的唯一一个交集在于,他转了仇子明的帖。

  7月28日下午,翁的妻子吴志英及同事周文高在杭州就此事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周文高告诉记者,翁安余于7月27日上午11点半在公司被杭州派出所带走,当日晚上10点钟被带回遂昌;7月28日早上8点,吴志英接到遂昌县公安局电话,得知丈夫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刑拘。

  发布会的现场,吴志英哭哭啼啼,几度啜泣。她除了知道将会收到一份刑拘通知书外,对其他事情全然不晓。

  “我们不认得仇子明,” 虽然在08年3月来紫晶置业工作之前,翁安余曾在遂昌县财政部门工作过相当长的时间,但吴志英表示夫妇二人与仇子明及凯恩股份没有任何瓜葛,丈夫只是转过仇子明几个稿子,因为“我丈夫是股民,而凯恩股份是丽水市唯一一家上市公司,他很关注。”

  “翁安余转的帖子,跟经济观察报刊登内容是一致的,如果转帖跟帖能够定罪的话,我们也感觉到不理解。”周文高代表紫晶置业称,公司对仇子明被通缉和翁安余被刑拘一事均表示“不理解”。

  在发布会结束后的下午5点15分,有记者替吴志英开通了微博,至截稿时,该微博共有帖子三条,表达了吴志英对遂昌警方的请求:

  “我丈夫被抓简直是莫名其妙。希望遂昌公安局能依法办事,不要伤害他、不要严刑逼供。”记者曾鸣

  律师称遂昌县公安局涉嫌“滥用职权”

  周泽,律师。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教过媒介法,在《法制日报》做过记者,长期关注记者权益并帮助诸多记者维权。

  潇湘晨报:仇子明的行为符合损害商业信誉罪吗?

  周泽:损害商业信誉罪,指的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属故意犯罪。

  那么,要界定仇子明是否犯有损害商业信誉罪,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是否真实,如果报道真实,无论企业是否遭受损失,只要不涉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违法;退一步说,如果报道失实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也还需要查明报道者是否基于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就是仇子明是不是要故意这么干。此外,再退一步说,仇子明的采访是报社指派的职务行为,就算报道有问题,办案机关也应该找《经济观察报》。

  潇湘晨报:7月27日杭州紫晶置业的财务总监翁安余被遂昌县警方刑拘,据家属称原因是翁转了仇子明的帖,翁的行为是否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

  周泽:不触犯。翁安余并没有捏造信息,他只是转帖。公安机关首先应查明该信息是否真实,再判断翁是否有主观上的恶意。

  潇湘晨报:仇子明的行为有无触犯其他法律?

  周泽:仇子明的采访报道,谈不上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只要新闻来源和报道是真实的,那就不存在违法。何况仇子明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涉问题的报道,是报社根据报料,安排他去完成的,系职务行为。

  潇湘晨报:遂昌县公安局在此事件中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周泽:我今天和《经济观察报》通过电话,发现遂昌县警方没有对报社和仇子明就报道的真实性做过任何调查,那么,在对报道的真实性及报道目的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即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纯属滥用职权。通缉是公安机关针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通令将其缉拿归案的措施。

  潇湘晨报:该通缉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消?

  周泽:如果遂昌县认为立案理由不足,随时可以取消。我觉得已经可以取消了,也建议遂昌县公安局尽快取消。记者曾鸣

(责任编辑:new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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