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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哲男改判 台高检署称量刑过轻将提起上诉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29日09:38
  中新网7月29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前陈水扁当局“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哲男司法黄牛案,台湾高院更一审推翻一审贪污罪的认定,改依诈欺罪轻判七月,引发舆论哗然。台湾高检署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强调本案相较于其它司法黄牛案,量刑过轻,且合议庭的认事用法也有违往例,将提起上诉。

  一名北检检察官指出,司法黄牛诈欺案因为破坏司法信誉,法院通常会重判,以他的经验为例,刑度至少一年以上,陈哲男只轻判七月,量刑确实太轻,而且相当罕见。

  检察官说,高院更一审判陈哲男七个月,但陈哲男因此案遭检方及法院羁押达七个月,依法可以折抵刑期,更一审判决刑度,又“恰巧”与陈哲男羁押时间一样,若该判决确定,陈哲男就不须入监服刑,此一判决太过巧合难免令人质疑。

  高检署则认为,高院更一审判决有违背法令问题,而且更一审并未审酌陈哲男当年的职位、涉案金额的庞大,甚至陈在案发后还一度找杨振丰作伪证,犯后态度不佳,却只判刑一年二月,再减刑至七月,本案与一般的司法黄牛案相较,完全不成比例,量刑过轻,已失衡平。

  另外,更一审认定全案不符合职务上行为的构成要件,陈哲男不构成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改以普通诈欺罪判刑。高检署认为此一见解仍有争议。

  高检署表示,依据本案在一审、二审见解,都认定陈哲男行为构成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因此陈哲男涉及贪污罪,目前仍是法院的多数见解。

  同样,特侦组侦办陈水扁涉及“金改弊案”、“龙潭购地弊案”,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总统”的职权与该两案有关,但法院也认定扁行为涉及贪污,因此,陈哲男以“总统府”副秘书长身分介入梁的官司,也会有涉嫌利用职务诈欺的问题。

  此外,高院更一审以陈哲男行为严重伤害司法信誉,但考虑他已年近七十,且体弱多病,犯后将诈骗所得全部还给梁柏熏,本身并无所得,判刑一年二月,再减刑七月。

  高检署认为既然陈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司法,就不宜减刑轻纵,而且陈哲男退款是因梁柏熏催讨所致,并非陈主动退回,合议庭以体弱多病等理由,作为减刑的条件,有所商榷。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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